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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桩”实际不存在 法院判撤销政府决定
发布时间:2013-04-15 11:48:07


     本网讯(通讯员 苏志权)   原本是亲戚的两家人,因为宅基地闹得不可开交,双方争议交乡政府处理,处理以“灰桩”为准,但实际上“灰桩”并不存在,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签字。4月14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土地权属行政裁决纠纷,依法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书。

  程莹与程蓝系本家关系,双方的父亲是亲兄弟。十多年前,程莹拆房重建,双方因宅基边界发生纠纷。2011年程蓝以程莹垒砖墙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向南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南乐县法院审理判决,以土地权属争议应有相关政府部门处理为由,驳回了程蓝的请求。后程蓝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原判。2012年4月,程蓝向杨村乡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被告杨村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2005年乡土地所、乡司法所确定的边界灰桩作出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双方边界以2005年乡土地所所确定的灰桩为准,灰桩线以北归程莹所有,灰桩线以南归程蓝所有,被申请人程莹在灰桩界外所建砖墙侵占了申请人程蓝的宅基。”程莹不服,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乡政府出具了《宅基证》等证据,但程莹认为,《宅基证》与《村镇建设用地登记卡》记载内容不一致,而且测量长度标准用“步”表示,不具有操作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有权处理。被告杨村乡人民政府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书依据2005年乡土地所、司法所确定的边界灰桩。乡政府在未经确权,没有经双方方协商情况下,土地所按照自己的认识为双方划界下灰桩,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且原告程莹并不认可,不能成为确定事实的根据,以灰桩为准进行测量并且以灰桩为确权界限,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中所用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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