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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雪:未成年人刑事特色检察制度的构建
作者:黄明雪   发布时间:2013-04-15 10:38:21


    【内容提要】 新刑诉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新增诸多特色工作制度,在任务与人员矛盾未缓解的情况下,在特殊保护与诉讼效率的二难选择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作繁简设置,是当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殊保护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故检察机关应当认识设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遵循办案原则和理念,选择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简化的正确路径和方向,实现双向保护与司法效率的多重价值追求。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起诉程序 简化路径 权益保护

    伴随新刑诉法的正式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在以往办案机制基础上,新增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等特色工作制度,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任务。在任务与人员矛盾未缓解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未检工作双向保护与司法效率兼顾的价值追求,确有探讨必要。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运行情况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0%,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1]因此,司法实践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预防,对未成年人实现刑事司法的区别处遇,日益受司法机关重视。通过对人均办案数略高于全国平均值的S省调研,结合一些省办案情况的分析发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呈现以下特点:

    1.起诉后法院判处轻缓刑比例较高。近三年,S省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4170人,占判决未成年人的34.20%,管制、罚金、免除的共509人,占判决未成年人的4.17%,其中适用非监禁刑5420人,占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的44.44%。其余判处较重刑罚有:三至十年有期徒刑1933人,占判决未成年人的15.85%;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162人,占判决未成年人的1.33%。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检察制度逐步探索推广。近三年来,S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期间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4198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24.23%;法定代理人到场7657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44.19%;合适成年人到场1269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7.32%;亲情会见1756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10.13%;社会调查3104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17.91%;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1599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9.23%;刑事和解1077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12.85%;分案起诉1450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17.29%;社区矫正监督1135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6.55%;不诉帮教662人,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3.82%。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很少适用简化程序。调研发现,基层院一方面存在案多人少、任务繁重的矛盾,另一方面却是繁简分流乏力,简易程序案件适用比例不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简易程序的适用率普遍较低,有些基层检察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刑事受案总数的40%以上,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不足20%[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简易程序适用率则更低。以F区检察院所办案件为例,2011年,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9件90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6件8人,占未检案件的10.17%(件),低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13.08%)2.91个百分点;2012年,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5件125人,按简易程序办理1件,占未检案件的2.22%,低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28.28%)26.06个百分点。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一是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并行的形势下,社会矛盾多发,刑事犯罪高发。一定时间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仍将保持高发态势。二是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和制度已开始在实践中试行,但所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例绝大多数不足20%。随着新刑诉法的生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色制度的实施必将带来未检工作任务的大幅增加。三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刑中轻缓刑比例较高,在案多人少矛盾尚未缓解的情况下,简化程序或简易程序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鲜有适用。基层检察院如此“纠结”地办案,这值得我们思考。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变革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变革是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

    从立法层面来看,为顺应国际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文件也对加强和改进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的规定和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特别条款;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是专章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作为特别程序进行独立规定,彰显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要实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尽可能给予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回归社会,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在刑事诉讼程序设置上尽可能和缓,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执行中,尽可能减少诉讼拖延,尽可能避免长时间的司法诉讼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简化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高发、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都必然增加未检工作任务。而未检部门办案人员的配备情况如何呢?据近期的初步统计,S省平均到每个检察院的未检工作人员不足3人。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人均办案34.8件,而S省的人均办案量居于全国的平均数偏上。由于未检案件办理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社会调查、社区矫正,以及犯罪预防等大量案内、案外工作,同时还涉及大量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办理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量数倍于成年人犯罪案件。此外,近年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也由专门机构办理。根据未成年人案件上述特点,办理1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量大致相当于5名左右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量。仅以4倍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量,按全国公诉人员办案数的平均值测算,一名未检人员一年的工作量相当于办理139件,以251个工作日计算,平均每件案件耗时约为1.8天。试想,如果用不到两天的时间办结一件案件,不但承办人不堪重负,而且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也难以落实。在短时间内人员配备难以到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变革势在必行。

   (三)立法变化为破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诉讼效率的矛盾提供了空间

    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分析发现,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很少适用简化程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程序简化后,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优先的少年司法制度无法落实。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由于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如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缺席庭审,司法人员难以做到寓教于审,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合法权益的保障监督等很多少年司法制度无法落实,基于边缘年龄认定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往往难以掌控,社会调查等制度的执行与监督也无从落实。但随着刑诉法的修改,上述问题在立法和制度层面迎刃而解。新刑诉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诉法修改后对比可见,简易程序案件检察院由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修改为“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简易程序的之一修改则扭转了过去案多人少矛盾下,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派员出庭的惯例,避免了过去由于庭审中公诉人未出庭导致的监督缺位,对庭审中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这一立法上的变化,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来说则化解了过去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易忽视涉罪未成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同时,高检院鉴于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原样本格式相对烦琐,制作起来工作量大的问题,同时配合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变革,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样本格式进行了修改,专门下发了繁简两个样本,以便适应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效率。简易程序改革和审查报告样本格式的修改,这两点变化都为司法实践中破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与诉讼效率的矛盾提供了空间和可供选择的途径。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机制的设置

   (一)厘清设置未成年人刑事特色检察制度的认识

    在思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起诉程序简化的可能和路径之前,有必要先厘清观念上的认识和未检案件程序设定的价值取向。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否排斥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目的?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六部委意见中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原则和精神,确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确立了三个原则:一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二是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原则,三是办案人员专业化原则。这些方针和原则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要指导思想,并没有排除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这些特别程序的确立是兼顾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和刑事诉讼法总体目的的产物。从立法规定来看,新刑诉法不排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办案机制。

   (二)设置未成年人刑事办案机制应遵循的原则和理念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特点,相对成年人来说,对社会和法律的理解、对诉讼中各种情况的判断、对抗侵害的防御能力等方面都要差一些,因此,不管是刑事司法模式的选择还是诉讼程序的设置,其所遵循的原则和理念都应有别于成年人诉讼。根据新刑诉法和相关公约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二是避免交叉感染,分案处理原则;三是及时办理原则,尽可能避免诉讼时间过长、羁押时间过长,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影响和伤害;四是不公开审理原则,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身心的保护,以利于日后的行为和心理的矫正;五是社会调查原则,通过社会调查制度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遇个别化。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构建新刑诉法确立的八项制度,即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亲情会见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分案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而实现双向保护的目的,使涉案最未成年人顺利健康的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刑事办案机制的构建

    如前文所述,在“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下,未成年人刑事办案机制的设置,所要坚持的理念就是——有利于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机制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反之对不影响未成年人权利行使的办案机制可予以简化,提高效率。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借鉴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不妨从以下方向着手:

    1.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两卷三书”制[3]。所谓“两卷三书”制,即以刑事侦查卷、社会调查卷、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和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托而形成的未检办案机制。[4]“两卷三书”分为起诉和不起诉两种情形,“两卷”是指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行为事实的“刑事侦查卷”和记录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和品格状况的“社会调查卷”;“三书”是指“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和“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起诉和不起诉案件的“三书”在形式、内容和功能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其共性特点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能起到系统、规范、合法、促进办案效率提高的作用。

    2.探索建立未检案件简化简易程序审查报告工作机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刑事案件,故这类案件的审查报告相应与案件审理实用程序及审理方式相适应,采取简化的制作方法,方能实现简易程序的简便、快速办理案件的目的。但与此同时,简化版审查报告的制作虽然有高检院下发的样本格式,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牢牢抓住刑事案件千差万别、种类繁多和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逻辑关系,事实部分要叙清道明,理由部分要择要说透,语言文风要简洁朴实,做到内容简明、逻辑严密、详略得当、结构严谨等,并根据未检案件的特点,对影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涉案未成年人的品格状况在报告中载明,同时须在报告中说明侦查、审查环节关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程序性事项,从而做到简化后的报告必须能够反映案件全貌。

    3.探索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的简易程序出庭模式。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别于成年人,故即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也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新刑诉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询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则的限制,但基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和特别诉讼程序的要求,须注意几点:一是在法庭调查前,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充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障其庭审程序的选择权。二是法庭调查阶段,宣读起诉书、讯问、询问、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但关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须当庭出示,影响未成年人被告人量刑的证据须示证质证,社会调查报告应宣读。三是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对定罪上升无异议的情况下,主要围绕量刑情况展开。四是庭审程序的简化须保证寓教于审,法庭教育不应缺失。五是涉罪未成年人的最后陈述权应予保障。

    4.对重大复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积极稳妥引入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的办理,庭前会议是增强庭审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实践表明,庭前对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事项的确定,可以减少庭审中对程序性事项审理时间的损耗,促进控辩双方的对事实、证据意见的交流,促使公诉人通过对证据的掌握和分析,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提高庭审质量,促进诉讼公正。另外,还可以防止因要求中断庭审去核实有关证据而出现审判的拖延和无序,提高诉讼效率。

    5.与相关机关协调建立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配套机制。未检案件办理中,因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八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落实,往往需要承办人处理大量沟通协调工作,为此商请相应机关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使各项诉讼制度的落实有章可循,可以减少因沟通协调产生的工作量。如由关工委牵头,公检法司参加,共同建立合适成年人人员库,则免去了个案办理中讯问、询问、庭审中因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因寻找合适成年人参与而产生的额外工作量;与相关机关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律师人员库,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的便捷化。

    6.借助辅助工具简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通过卷宗材料的电子化,可以简化因录入文书所带来的刑事案件办理所带来的繁琐;通过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相应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劳动;通过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表、合适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格式化的社区矫正监督报告书等格式化的文书,在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简化检察环节各项工作,实现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和司法效率的多重价值。

  

  [1]引自郭理蓉、张玲玮:“刑事诉讼法对少年司法制度完善的价值”,载《中国少年司法》2012年第2期(总第12辑),第65页。

  [2]杨宇冠:“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思考”,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转引自宋英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重大改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总第39期)。

  [3]高维俭、周家富:“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两卷三书’制”,载《人民检察》2012年9月(下半月)第18期。

  [4]高维俭、周家富:“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两卷三书’制”,载《人民检察》2012年9月(下半月)第18期。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王鹏祥:“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少年司法》2012年第2期(总第12辑);

  2.宋英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载《中国少年司法》2012年第2期(总第12辑);

  3. 朱孝清:“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如何实施修改后刑诉法”,载《人民检察》2012年7月(上半月)第13期;

  4. 高维俭、周家富:“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两卷三书’制”,载《人民检察》2012年9月(下半月)第18期;

  5.张寒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刑事司法指南》2012年第4集(总第52集);

  6.宋英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重大改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总第39期)

  7.王军、吕卫华:“<关于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2年11月(上半月)第21期;

  8.卢乐云:“刑事诉讼法修改于公诉运行机制创新若干问题研究”,载《刑事司法指南》2012年第4集(总第52集)。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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