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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规定5月1日施行
作者:韩乐悟 发布时间:2013-04-11 08:43:28
去年11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今天于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公布。该《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做了“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而且占用期满,占用单位要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制定了上述《规定》。该《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全篇共三十七条的《规定》,涵盖了湿地保护规划、征占许可、补水、湿地恢复、有害生物防治等湿地保护必需的基本制度内容。就引人关注的工程建设征占用湿地问题,《规定》明确,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记者注意到,临时占用湿地中的“临时”,在最终出台的《规定》中,增加了“期限不得超过2年”的限定。而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明确这一点,只规定“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结束一年内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恢复或修复”。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规定》明确,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按照《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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