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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盗窃定罪数额门槛提高
作者:杨维汉   发布时间:2013-04-07 08:29: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3日联合发布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与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盗窃罪的三个起刑定罪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这个总共15个条文的司法解释于4月4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认定;盗窃财物数额的认定方法;盗窃未遂和以单位形式组织盗窃的处理等问题。

    孙军工介绍,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法院于1998年出台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对盗窃犯罪的起诉与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两高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有关“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应予依法严惩。

    此外,司法解释还加大了对盗窃文物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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