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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拆违司解施行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3-04-03 08:40: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4月3日起施行。批复明确,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最高法的司法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文书可以援引的依据。

    记者获悉,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法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示》。最高法随即先后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征询意见。今年3月25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一批复。

    该负责人表示,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上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销上述决定或确认违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决。司法审查中认定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时,要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不能简单一判了之。

    此外,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判断强制执行决定的定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符合违法建筑构成及是否按要求经过法定的责成、催告程序等,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或者行政赔偿判决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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