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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先清:如何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作者:闫先清   发布时间:2013-04-02 09:15:29


    现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表达各种意愿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检察机关如何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线索也显得日渐重要。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当前形势下普遍面临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问题,传统的案件线索来源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要求,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线索就是米,网络是找到“米”的一条有效途径。因此,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线索成为检察机关必须直面一个全新的课题。

    一、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必要性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指蕴涵、反映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的未经检察机关充分查证的信息,职务犯罪线索虽然一般不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是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源头,是启动职务犯罪侦查行动的开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检察机关在搜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过程中,应重视如何运用网络这一重要渠道充分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方面,网络里有大量的有待检察机关核实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信息。网络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广大网民可以足不出户,登陆网络敲几下键盘就能完成网上揭发检举贪腐行为;另一方面,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拓宽案源、解决线索匮乏问题的重要渠道。当今社会,由于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法越来越智能化、隐蔽化等原因,检察机关越来越难以掌握到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

    二、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线索工作的现状

    自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统一的网络举报平台以来,全国已有300多个检察院开通了网上举报中心。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12309举报受理平台,同时更新了举报网站域名。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数字显示,全国网上举报案件数量年均达3万多件。与此同时,民间网络反腐举报同样受到了网民朋友的“热捧”。一些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正是先在网络上被“炒热”,然后再被反腐机关锁定,最后被查处。如“名表门”事件中的“微笑哥”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躲猫猫”事件中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日记门”事件当事人广西烟草局销售处原处长韩峰等。

    三、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工作存在的问题

    (1)民间网站举报的信息被公开,致举报信息提前泄露。

    由于民间网站的公开性,像一些BBS论坛、博客、QQ空间等都是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的,举报人可以看见的同时被举报人同样可以看见,这样容易引起反腐机关注意时也容易引起被举报人的注意,更会引起一些列的难题,比如,举报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很容易被泄露,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被举报人可能提前转移财产、销毁证据、达成攻守同盟,甚至逃匿等。

    (2)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举报信息真伪难辨。

    由于网民知识水平的有限、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难以掌握事情的详细情况,容易作出有偏差甚至是错误的判断。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发言权的道德底线很容易被打破,某些别有用心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在网络上报复陷害他人,这样的虚假举报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3)部分检察机关对民间网络反腐线索发掘主动性不够。

    当前,或者因技术设备水平不够高,或者因思想重视度不够高,部分检察机关对民间网络反腐线索发掘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是很高。大都是在“某些事件”在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去关注。可是,这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做了足量“反侦查”工作。而且负面消息不断扩散,网络民意沸腾,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处于被动之中。

    四、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全面升级技术设备,提高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目前,全国已有 300 多个检察院开通了网上举报中心。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充实技术力量,及时更新换代技术设备,加强对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技术部门人员要做好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后勤保障工作,不断创新各种网络接访方式方法,满足网民日益增长的举报申诉需求,此外,还可以利用一些新颖的网络通讯、聊天方式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如:飞信、微信、漂流瓶等。

    (2)大力提高检察人员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能力。

    网络举报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网络的自发性、虚拟性、匿名性和开放性等特征同时也为网络举报带来了众多不足。检察人员必须加强网络素质,学习网络知识,在网上听取民意。首先,要有“慧眼”看网络的意识,提高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敏锐性;其次,要学会网络沟通技巧,善于用网民接受的语言方式和网民沟通,引导他们尽量到官方的举报网站去举报控告;最后,要依法及时公布网民关注的事实真相,满足公众信息需求,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舆论危机。

    (3)健全网络举报制度,保护网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4月,检察机关修订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除坚持原有的走访、书信、电话等举报渠道之外,新增加了网络、传真等形式。它首次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写入总则,作为开展举报工作的重要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事前、事中保护措施,充实了举报保护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王小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严格执行举报线索的管理、审查和分流制度,有效地防止了举报线索泄密情况的发生。对发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我们坚决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在健全的网络举报制度下,检察机关运用网络会发掘更多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各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干警要不断提高运用网络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力,充分利用网络这个新的犯罪线索发现平台,架起与广大网民之间的桥梁,积极与网民形成良性互动,从网络上海量的举报信息中积极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坚决打击社会中的贪腐不正之风,积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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