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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再审案件调解方法及思路创新
作者:李晓敏 花晓慧    发布时间:2013-03-26 15:00:16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就是通过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讲明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可以有效地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切实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功能,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但是,再审案件调解较原审调解难度更大是众所周知的,要想减少信访,维护稳定,化解纠纷,就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为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优势,各地法院也都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对审判人员贯彻落实诉讼调解加以考核。为了加强调解力度,促使再审案件调解率的提高,我庭也就诉讼调解进行了细致研究,找到了有效的调解途径,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截止目前,我庭今年共结案7件,其中,调撤案件5件,调撤率达71%,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了很大提高。虽然,我院再审案件相对较少,但是,我庭每一位办案法官都能够认真处理每一起案件,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满意,并且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转变调解理念,创新调解机制,使我院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实践中,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方法,与大家分享:

    一、  创新方法 提高调解成效

    我庭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创新调解方法,本年度调解审结的案件,基本上采用双方调解、单方调解和三方调解的方式结案。

    双方调解,即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调解中一般先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对方提出协调意见,法官从中疏导,不断缩小距离,达到求同存异,达成一致意见。

    单方调解即法官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反馈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官从中疏导、劝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三方调解即针对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需要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一定身份的人员,能替当事人作“主”的人员参与调解,通过思想开导,消除隔阂,辅之以一定的社会压力和影响,促成调解成功。

    二、创新思路 实行全程调解

    为使再审调解卓有成效,争取和谐司法的最佳社会效果,我院本着“着重调解”的思想认识,积极捕捉时机,创新工作思路,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

    三、借用抗诉机关的地位 “釜底抽薪”

    再审案件中,抗诉案件占一定比例,与其他再审案件相比,抗诉案件有如下特点,第一,向抗诉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思想偏激,认为既然同属执法机关的检察院受理了此案,就说明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改判,这样的案件调解难度更大。第二、由于很多检察院机关把抗诉数量及抗诉改判率作为考核指标,这使得抗诉机关不得不主动出击,寻找案源,从而迎合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抗诉数量,而改变原裁判是检察机关考核的另一指标。按照《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精神,在制作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判文书中,一般不使用“驳回抗诉”的表述,但“维持原判”也是与抗诉机关追求的指标背道而驰的。因此,应当利用检察机关的这一规定,借用其在再审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促使其参与调解,法院审判监督庭应当与抗诉机关多联系,互相配合,勾通情况,交换意见,连动调解,给申诉方“泄气”“熄火”,争取调解结案,达到法院、检察院、双方当事人四方全胜。

    再审案件一般案情重大、复杂、疑难,许多往往都经历了一审、二审等过程,且当事人矛盾较深,这样也加大了我们调解的难度,但是,再审也有其本身的特点,如:再审是以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为前提的审判,可以利用原生效裁判,借助执行手段促和解,另外,再审案件承办人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案内情况,也可以向原承办人了解案外情况,了解当事人性格特征,这对于再审调解大有裨益。

    因此,再审调解可以根据再审案件的特点,结合具体案件本身,形成独有的调解思路,因人、因案置宜,灵活进行调解,创新方法、创新思路,借助一切可以借助的条件,使得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处理。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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