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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作者:李玉皎   发布时间:2013-03-22 13:47:31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些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我国《刑法》将犯罪构成分为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在研究犯罪构成的同时,对排除犯罪事由正确理解,对案件定性量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拟就被害人承诺这一犯罪排除事由做一浅显探讨。

  一、被害人承诺的含义

  所谓被害人承诺,即符合一定条件便可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该行为表明,被害人自愿放弃该种合法权益,从而也就免除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如病人要求医生冒险手术并承诺若发生意外后果自负,医生接过手术没有成功,病人死亡,医生免责。在罗马法上,有“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格言,但在实践中,而不能望文生义的任意使用。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犯其权益,表明其放弃该权益,放弃对该权益的保护,既然如此,法律并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权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因此没有违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得到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成为犯罪,有些承诺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如拐卖妇女的行为,即使得到妇女承诺,也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构成。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①财产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将自己的一匹马杀死,乙便杀死该马,乙无罪;②名誉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的行为无罪;③人身自由可以承诺放弃,如甲让乙把自己锁在房间一天,乙便按照甲的意志将甲锁了一天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④身体健康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放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对轻微伤害范围内可以放弃,超过轻微伤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承诺让李四打自己两耳光,李四便打了张三两个耳光,李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张三承诺让李四将自己的鼻子割掉,李四果真割掉了张三的鼻子,那么李四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⑤生命权不可以承诺放弃,如安乐死,仍应当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如即使征得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也不能借口其自愿而免责。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戏言时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如张三胁迫李四承诺放弃财物,李四没办法无奈放弃,张三仍构成犯罪。又如张三冒充李四的丈夫趁李四意识不清醒时夜晚发生两性关系,李四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便同意,张三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仅是有关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如张三(妇女)为了让李四提拔丈夫王五,便和王五发生性关系,但是发生性关系以后王五并没有得到提拔,李四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如张三强奸了妇女李四,但事后李四喜欢上张三,对张三的强奸行为不能免责。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被害人多次承诺的以最后一次承诺为准。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乙却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有些虽经受害人承诺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仍应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同意李四烧毁自家的房子,乙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危及到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的则构成放火罪。

  三、推定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推定承诺,是被害人承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被害人并没有做出现实承诺,但是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基于这种承诺作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推定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观念进行合理推定,而不是被害人的实际意愿为标准;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利益牺牲另一部分利益,所牺牲的利益不得大于被保护的利益;4、行为所指向的利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利益。例如在张某家发生火灾之际,李某私自闯入张某住宅将张某摩托车搬出,即使李的行为并未得到张某的认可,乙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单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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