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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能否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遗嘱无效
作者:廖敏   发布时间:2013-03-21 10:54:15


    孟某与被继承人张某系夫妻关系。1994年张某离家出走,与钟某同居生活。2002年张某与钟某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4万元购买了87.40平方米砖瓦房屋一栋。2003年8月27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人为钟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张某患病期间于2007年1月30日立下书面遗嘱,张某死后将该房屋全部归钟某所有。2007年2月张某因病去世。孟某知其丈夫在外地尚有房屋一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返还孟某及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与张某同居生活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二人共同共有,钟某与张某各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孟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后来虽未同居生活,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孟某应分得一半。现张某死亡,死亡前所立书面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将遗产赠与给钟某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但是张某所立遗嘱中将孟某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孟某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该部分遗嘱无效。钟某应将孟某的部分财产返还给孟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与张某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共同共有,张某享有一半的财产所有权。张某与孟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孟某对张某的财产亦应共有。张某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给同居生活的钟某,实际上损害了孟某以及子女的合法继承权,该赠与行为本身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应判决遗嘱无效。钟某应将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返还给孟某及子女。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确定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上与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本案中,由于钟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时,并不知道张某未离婚,钟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钟某不存在过错。张某将遗产赠与给无过错的钟某,显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该遗嘱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钟某可依法接受张某的遗产。另外,该房屋产权所有人登记为钟某的名字,而且钟某一直居住、管理和使用该房屋,张某将遗产用书面遗嘱的方式赠与给钟某,实际上也可以视为是一种善意取得。本案中,不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虎林市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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