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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被盗公民信息六成用于诈骗犯罪
作者:卢杰 发布时间:2013-03-21 10:35:57
记者3月19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机关自2012年以来破获的一大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已陆续进入司法程序,部分案件已依法宣判。截至目前,有超过200名犯罪分子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过打击行动,公安机关查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作案方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一些部门和行业从业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二是获取信息的不法分子在网上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大肆出售信息牟取暴利;三是各类犯罪团伙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从公安机关目前已破获的案件情况看,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进行四类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这在各地已破案件中占60%。近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高发多发,其中绝大部分案件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诈骗;二是直接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这在各地已破案件中占30%;三是实施非法商业竞争。专案打掉的非法调查公司中,约1/3曾被企业雇佣实施恶意商业竞争;四是调查婚姻、滋扰民众。专案打掉的非法调查公司,全部实施过婚姻调查和非法讨债活动,对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及引发的各种下游违法犯罪依然严重。公安机关将继续组织开展打击行动,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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