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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请求能否在主诉讼请求判决后单独起诉?
作者:胡伟 发布时间:2013-03-14 15:08:03
【案情】
2012年2月,居住在乐安县城的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游某返还彩礼6万元,由于何某怀疑同居期间所生小孩非其亲生,游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何某得知小孩为其亲生后向法院撤回了起诉。2012年6月,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承担子女扶养费,法院对子女扶养费作出了判决。2012年8月,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赔偿因申请亲子鉴定产生的费用3000元。 【争议】 何某的从诉讼请求能否在主诉讼请求判决后单独起诉?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鉴定是由游某向法院申请的,但何某怀疑小孩非其亲生,本应由何某对自己这一主张提供证据,且鉴定结论证明了同居期间所生小孩为何某与游某所生,何某造成了游某的损害,故何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鉴定结论是游某为了证明小孩是其与何某所生而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鉴定是游某申请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据此,应由游某本人承担。第三种意见认为,游某在起诉子女抚养费后单独就鉴定费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应明确本案鉴定费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果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则根据何某是否侵害了游某的权益来确定何某应否赔偿游某的损失(申请鉴定的费用)。本案中的鉴定结论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所涉及的鉴定费用是游某为了证明小孩为其与何某亲生而向法院申请鉴定所产生的。这与通常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鉴定费用既有相同点,又有明显的区别,在通常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侵害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需要通过鉴定确定损害程度来明确赔偿的具体金额,这种鉴定结论虽然也是受害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一种证据,但这种鉴定费用是侵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即没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就一定不会产生鉴定费用,因此,鉴定费用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侵害人应当进行赔偿。但本案中,何某要求游某返还彩礼并没有侵害游某的人身财产权利,游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是一种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这笔鉴定费用并非因何某在诉讼前的侵害行为导致的。 其次,由于本案的鉴定费用不属于侵害赔偿的范围,而仅仅是一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产生的,属于诉讼费用中的一种,故其只能作为一个从诉讼请求依附于主诉讼请求存在,而不能单独存在,即必须与其所依附的主诉讼请求一并提起诉讼,本案的鉴定费用依附于彩礼返还案、子女扶养费案,游某可以在这两个案件中择其一起诉,提出要何某承担鉴定费用的请求。游某可以在彩礼返还案中提起反诉,或在起诉子女扶养费一案时一并提出。游某在前两个案件审结后,仅主张鉴定费用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诉讼。 最后,民事诉讼应当提高司法效率,这不仅是法院的权利义务,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案的鉴定费用依附于子女扶养费案,游某可以在彩礼返还案中对鉴定费用提起反诉,也可以在起诉子女扶养费一案时一并提出。但其没有提出,而是在子女抚养费审结后又单独就鉴定费提起诉讼,导致了法院诉讼效率的低下,浪费了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成本,属于诉讼不当行为,应当进行明确的限制。本案中的鉴定费用依附于主诉讼请求,同属于“一事”,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应驳回游某的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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