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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名的亲笔协议能否作为书证采用
作者:刘晓虎 发布时间:2013-03-12 14:27:29
甲某和乙某之前一直合伙共同营运一辆客运车A,丙某于2012年3月出资35000元和甲、丙合伙购买一辆价值70000元的客运车辆B共同营运。甲、乙、丙三方都参与A和B车辆管理与运营,三方就合伙方式仅达成口头协议,未签署书面协议,三方自丙某加入后也未分过红利。2012年6月,乙驾驶A车发生车祸,车上乘客丁某受伤,花费各项费用及伤残赔偿共计20余万。2012年9月,丁某将甲、乙、丙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提供车祸后丙某亲笔书写,仅由甲、乙签名,丙某未签名的赔偿协议一份作为证据,协议中记载了甲、乙、丙三方赔偿责任划分,并注明了三方合伙共同经营A车和B车,甲、乙占四分之三股,丙占四分之一股。
庭审中被告甲、乙、丙对车祸的事实及经质证后丁某损失都予以承认,但就赔偿责任出现分歧,甲、乙主张应按照按甲乙丙三方股份比例即甲和乙承担四分之三承担赔偿责任,丙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丙某主张自己只是在B车中有股份,自己对发生车祸车辆A车没有股份,故不能承担责任,对于那份协议,丙某虽承认是自己书写,但又说是在甲、乙胁迫下书写的,而且没有签名,故不能作未证据采用。 针对该份协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没有丙某的签名,所以不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用,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协议的赔偿责任不能以协议作为证据,但协议中对于事实的描述部分可以作为书证予以采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应该作未书证予以采用,理由如下: 书证是记载人的思想的诉讼证据资料,判断其是否能作为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作为书证所表达的思想是某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丙某承认该协议是其所书写,虽然丙某又说是在胁迫下书写的,但其未签名时又未受胁迫,显然丙某应该自己举证证明自己被胁迫的事实,丙某并没有自己的被胁迫的证据证明,所以应当认定协议上事实描述部分为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书证的内容应该与案件有关,丙某书写的协议中关于甲、乙、丙在A车和B车所占股份比例显然和本案相关。故该协议符合书证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丙某所亲笔书写的协议没有其签名,只能说明该协议对于丙某没有效力,但对于协议中客观内容的叙述只要能确定是其真实的表达,且和案件相关就可以作为书证采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修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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