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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尔梅呼吁:切实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作者:席锋宇 发布时间:2013-03-12 09:57:56
“麻烦你要为我辟谣。我从北京大学毕业后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从未在任何地方法院供职过。网上这个信息不知从哪来,我们同事都笑称我经历‘造假’。”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黄尔梅一见到《法制日报》记者,便先提了这个“辟谣要求”。
初见黄尔梅时,她和记者想象中的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这些称谓似乎相去甚远。笑容灿烂却又透着几分腼腆,亲切随和语气温柔。不过,和她长谈之后,学法之人的严谨和长期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缜密思维便会从她身上不自觉地散发出来。 黄尔梅和记者聊起的话题可以说是有些“老生常谈”———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但是,对于从事30年法院工作的她来说,这个话题只有在彻底解决的那天才能算是一个“老话题”;作为一名新当选的全国政协委员,这个话题于她而言是崭新的。 “批条子”“打电话”法槌难落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3大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黄尔梅说,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如果法院的审判权不独立行使,怎么能保持态度上的中立?如果不中立,怎么能保证案件公正处理?公正,是法律的精髓,更是法治中国的核心精神。 “对我而言,可能是由于多年一直从事实务工作,所以对于依法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权实现的迫切感更强烈一些。”黄尔梅坦言,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就,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社会环境并不完全成熟,司法权威有待提高。当前,不依法办事、不信任法院、不履行法院裁判现象仍然严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生效判决终审不终,执行难问题未能得到根本缓解。 黄尔梅说,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从制度上确立了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但是为什么实践中,这份独立性并不能得到尊重?分析成因,还是多年来累积的“顽疾”。 “比如说,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多年未能彻底根除,一些地方干预法院办案的现象仍然存在,‘批条子’、‘打电话’还在影响法官法槌的落下。”黄尔梅说,“特别是基层法官,面临着艰难抉择: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另一方面,自己职业生涯有可能被终结。有的时候,为了配合地方工作,不得不违心地作出选择。这大大降低了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统一认识方能完善监督 黄尔梅指出,司法公正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可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社会强烈要求司法公正与法院无权威现状之间产生了矛盾。人民法院缺乏应有的地位和权威。依法治国必须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依法治国,树立起人民法院的权威是最起码的条件。 她建议,尊重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需要全社会建立高度共识。“那就是,无论是高层领导干部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真正建立起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概念,只有这个法制环境从下到上有效形成,大家才会从内心认可并遵守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否则,上下认识不统一、中央和地方认识不统一,即便是采取一些措施也是治标不治本。”黄尔梅认为,“认识统一”听上去像句官话,但却是一个基本前提。 黄尔梅希望,能够完善制约监督机制,理顺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区分制约和监督的不同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对制约与监督机制作出合理安排。 有效保障机制不可或缺 黄尔梅说,法官作为审判工作的主体,应该用完善的制度保障他们能够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她建议,要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选任、任命、升迁、惩戒制度。确保法官享受任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及职务行为豁免保障,营造法官敢于独立、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真正提升法官的职业荣誉感。 “除了制度建设,我觉得对于法院的人权和财权改革也是刻不容缓。”黄尔梅说。 “在基层有这样的情况,法院的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保障。但是,地方党政领导支持的力度越大,对法院公正司法干预的可能性就越大。”黄尔梅建议,国家应该建立中央和省级两级司法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和中央转移支付进行补贴的经费保障共同组成。 “司法实践证明,辖区范围越小,司法公正被干预的可能性越大。如果将中级、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上提至省级以上的财政保障,中级、基层法院没有对当地财政的经费依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地党政机关的不当干预,确保人民法院秉公办案,实现司法公正。”黄尔梅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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