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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推动公安机关提升执法水平
作者:张年亮 唐琳 莫嫚   发布时间:2013-03-12 08:57:08


    “我和同组代表一共提了14条修改意见,最终采纳了4条。其中一条就是死刑复核的时候由‘可以’讯问被告人,变成‘应当’。问与不问,大不一样。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误杀错杀,提高死刑案件的准确性。光改‘应当’这两个字,我们就反复权衡了两天。”今年全国两会上,已连续三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山东省滨州畜牧兽医研究院院长沈志强谈及去年全国两会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时,依然记忆犹新。

    从今年1月1日起,凝聚各方期待的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新法贯彻实施得怎么样,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中面临哪些挑战和困难?记者就此采访了司法界、律师界和公安系统的代表委员。

    新刑诉法实施开篇良好

    为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公安部全面修订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开展了大范围、高强度的教育培训和执法能力建设。此外,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加强使用管理的通知》,加强对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建设。这为新刑诉法的落地做足了充分的准备。

    长期从事刑诉辩护的知名律师、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说:“公安机关动作非常快,新刑诉法刚刚颁布后,四川省公安厅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派出所物理隔离措施建设的规定。我走访了一些派出所,应该说效果比较好。”他说,以前,有的派出所抓了人之后,可能随便关进一个屋子里面,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偶有发生。现在,基层执法单位生活区和办案区泾渭分明,无论传唤还是讯问,都在一个很规范的区域内,并且有监控,从而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办案民警的执法行为,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人权。

   “尤其在律师看守所会见这方面,公安机关执行得不错。除了三类案件外,律师凭有效证件48小时内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施杰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明芹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也认为,看守所会见比起以前好多了。

    为给新法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场所建设。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局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分局副局长张仙蕊说:“我们分局2011年、2012年两年就投入资金260多万元,建立10处规范化的场所。”

    著名刑诉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全程参与了刑诉法的修订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新法的举措,他给予高度肯定。他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检法的权力都作了很大的规制。一开始,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能否得到切实执行实际上是有疑问的,但是大家的这种顾虑正在逐步消解。“恰如大家所看到的,一方面公安部及时组织进行大规模教育培训,宣讲新刑诉法的精神实质,从执法理念转变上为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做好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及时、全面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执法规范的进一步细化上为实施刑事诉讼法提供保障。”

    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的一次机遇

    刑诉法的修订覆盖了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所有诉讼流程,可谓是名符其实的一次“大修”,其中许多条文的修改都与公安机关密切相关,对公安机关执法方式、侦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谈及新法对公安机关旧有侦查办案方式的冲击和影响,施杰说,以前公安机关办案主要是通过突破口供来查找证据和线索。而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意味着,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思路难以适应新法的要求。

    陈卫东说,刑诉法是一部“限权法”,目的就是要为公权力设定法治化的运转轨道。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权的保障提升了一个层次。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意味着传统的执法模式、执法理念、执法手段都要进行修正。”他说,比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之后,公安机关面临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的平衡问题,不能单纯地再把打击犯罪作为唯一目的。公安机关在执法的时候就需要思考如何才能既满足人民群众的“破案”需求,也满足人民群众对程序公正的要求。

    新刑诉法的另一个亮点是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都有具体要求,这让律师界的代表委员倍感欣慰。张仙蕊认为,这对办案民警的侦查、讯问、执法水平要求更高了。

   “有挑战也有机遇。”朱征夫委员表示,新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固然提出一些挑战,但对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执法改革也是一次机遇。

    要更加注重侦查细节与程序

    新刑诉法实施的大幕已经开启,公安机关要做的是坚决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正处在矛盾凸显期、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对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如何兼顾的问题,许多代表委员给出自己的看法。沈志强认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应该是并重的,公安机关必须要提高执法能力,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入法,对公安机关来讲也是一大挑战。施杰在刑事辩护中就遇到过很多因为侦查机关取证有问题,而被法院裁判撤回的情况。

    张仙蕊建议,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将侦查、取证、讯问等各环节严格按照程序来做细。“特别是随着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要求办案民警第一次取证的时候,一定扎扎实实,包括旁证、引证也要扎实。此外,还要注重取证的程序公正性,既要注重实体公正,也要保证程序公正。”她强调,细节至关重要,民警执法要细化到逮捕令、搜查令、口供的填写和录入。“要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必须这么做。”另外,她表示,民警还要不断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执法能力和自身素质。



来源: 中国警察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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