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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与动力车相撞 动力车主受伤请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11 10:05:15
客车至十字路口与动力车相撞 动力车主受伤请求赔偿
2012年7月24日6时20分,被告张自强驾驶登记在被告于国红名下的夫妻共有的冀RKD26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小朱村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王庆民驾驶的燃油动力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三河市交警队认定,被告张自强负全部责任,原告王庆民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三河市医院住院治疗24天,现在已出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8640.48元。
来源:
三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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