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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游春亮   发布时间:2013-03-11 11:08:0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3月1日起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按照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被依法宣告有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由办案单位、档案管理等部门予以保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为外界知悉的制度。未成年人可能因一时失足误入歧途,而犯罪这一标签一旦被贴上,就有可能伴随一生而无法摆脱,在升学、就业等人生的关键转折点上,都将对其产生深刻影响,导致其在社会中受到歧视而难以实现人生价值。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保障失足的未成年人平等地回归社会的权利上有重要作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自2010年底即开始进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调研及相关文件起草工作。2011年10月,深圳市中院和宝安区、罗湖区法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的试点单位。

    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专章中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比较宏观和粗放,仍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深圳市中院根据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在长期调研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起草了《广东省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于3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全文共十七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封存范围、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解除封存的条件等方面内容,并在具体实施上做了四点突破:

    一是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但未分案办理的案件,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之后,法院应对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单独存档、封存,避免其犯罪记录泄露。

    二是规定对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材料,亦应封存。

    三是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案卷材料的封存,由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责实施。

    四是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涉嫌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其刑事诉讼材料的封存,由检察机关实施。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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