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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锋精神指引下践行司法文明
作者:张跃飞 发布时间:2013-03-05 15:21:00
50年前的今天,毛主席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号召。跨越时空,雷锋精神历久弥新,越发凸显出时代的特色。雷锋精神的时代内涵,集中体现为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面对新的时代、新的形势、新的要求,我们要将雷锋精神融入到法院工作,在雷锋精神指引下努力做到文明司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恪守忠诚。雷锋同志爱憎分明,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坚决听党的话,一辈子跟党走”。忠诚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是法官的基本政治素质。我们在司法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党是政治前提,是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在大的方面讲是服从党的领导,做党的忠诚卫士,在单位上我们法官贯彻落实党组的正确决定、指示,就是对党忠诚的一种具体表现。忠于国家是法定义务,通过我们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以及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忠于人民是根本归属,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我们的工作依靠人民,更是为了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不能动摇。忠于法律是本质要求,“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审理每一件案子。文明司法,“四个忠于”是前提,无论缺少哪个都不可能称之为“文明司法”。 二要为民司法。雷锋说:“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法院工作要始终把人民群众是否认可、是否满意作为风向标和导向,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培育爱民亲民情感,把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我们改进工作的不竭动力,以全心全意的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周强书记曾说,雷锋精神的内核“就是爱与奉献的精神”。要将雷锋精神切切实实融入审判工作实际,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做到文明司法。我们在接待解答时要有“热心”,在工作中坚持平等待人,文明热情,向当事人送上一句问候,一把椅子,一杯开水,一颗耐心,对合理合法要求及时答复,及时处理;对不合法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以理服人。在便民服务上有“爱心”,始终树立服务观念,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法院工作的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针对群众需要,开展形势多样的便民服务措施。在司法求助上要“诚心”,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展求助工作要真心诚意,依法保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的群众打得赢官司。通过我们的为民司法、文明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带来的温暖。 三要公正司法。江泽民同志曾提出,雷锋精神的实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的一种思想,一种素养,一种品质,更是一种朴实的行动,一种实际的工作。文明社会追求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文明司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文明司法追求的价值所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实到法院工作其实很简单,就是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从公正司法的每一道法律程序做起,从司法活动的一点一滴着手,努力把每一起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不让人民群众失望,不让法律失信,不让法官形象蒙羞。当然,要做到公正司法,除了要排除私心、贪欲等干扰外,要发扬雷锋“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钉子”精神,不断钻研法律,把握法律精髓,成为本职岗位上的行家里手,减少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公正。 四要廉洁司法。雷锋同志“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帮助别人从不计回报,这种公而忘私的优良品质,体现到法院工作中就是要求法官廉洁司法。廉洁司法当然是文明司法的必然要求,很难想象贪赃枉法能与文明司法挂上钩来。公生明,廉生威,法律正义就靠无私、公平和廉洁炼成。廉洁司法是既是纪律要求,更是法官从业的道德底线,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选择了与清贫为伍,与发财无缘,经受不住各种考验与诱惑就不佩称为法官。在执法办案中,面对物质、金钱、女色等诱惑时,要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和清廉本色。 雷锋精神是一种人格向上的信仰,是一面走向崇高的旗帜,是我们中华民族最宝贵的文化遗产,它代表着我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它永不过时并将随着每一阶段的时代内涵不断发扬广大。我们要恪守忠诚、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努力自觉将雷锋精神融入到法院工作中,做到文明司法。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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