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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忠诚
作者:陈小毛   发布时间:2012-08-29 11:03:29


    《荀子》云:忠诚盛於内,贲於外,形於四海。清朝学者魏裔介则说:忠诚敦厚,人之根基也。忠诚是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所献身的组织和所面对的人真心诚意,尽心尽力。如忠诚于祖国、忠诚于友人、忠诚于爱情等,忠诚代表着诚信、守信和服从。

    忠诚,作为一项做人做官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古代社会就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君上的忠诚即“忠君”甚至被视为封建官吏最根本的“官德”。在西方社会也要求公职人员和法官忠诚于国家和法律。可以说,忠诚并非中国的专利,而是古今中外做人做官的一致要求,是人类社会优秀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

    法官是一项神圣职业,必须具备忠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品格,需要以忠诚作为心理追求和行动指南,需要以忠诚激发强烈的归属感、执着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新时期的人民法官更应当从古今中外关于忠诚的思想理论中深刻理解忠诚的价值意义,对自己从事的人民司法事业真心热爱,尽职尽责,全力付出,无私奉献。深刻理解“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将“忠诚”置于首要的意义所在,理解忠诚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最高原则和核心要素,忠诚在法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挥着基石和灵魂的作用,是人民法官的职业之魂、立身之本。

    人民法官的忠诚的内涵是什么?我们认为,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四者相互依存,相互统一,不可分割。忠于党是政治前提,忠于国家是法定义务,忠于人民是根本归属,忠于法律是本质要求。这既不同于古代社会封建官吏的忠诚,更有别于现代西方国家法官的忠诚。这是由我国特定的国情、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历史发展决定的,也是司法的人民性决定的。

    忠诚于党是法官的政治前提。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人讲究忠诚,是对马列主义的坚定信仰,对共产主义理想的不懈追求。忠诚于党是每一位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官则必须始终坚持和发扬忠诚的政治优势,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忠诚于祖国是法官的法定义务。忠于祖国是每一个人必备的美德。法官更应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自尊、自信、自强的民族精神,对祖国执著地爱。具体说,就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国家荣誉,严守国家秘密。切实维护国家基本制度,即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忠诚于人民是法官的根本归属。“司法为民”“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是法官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必然要求。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动摇,人民法官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常怀为民情怀,常有为民行动,坚持群众路线,增进群众感情,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需求,高度关切民生问题,让人民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忠诚于法律是法官的本职要求。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是法官的基本职责所在。忠诚于法律,就是要崇敬法制,增强法律意识,公正严格执法,维护法制权威。要切实承担执法办案的职责,保证公正严格司法。首先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法律精神和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其次,必须确保司法公正。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审判,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第三,要坚持能动司法,努力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文明司法,和谐司法,尽量以和谐的方式执法办案,坚持“宽严相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等审判原则,确保司法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又有理想的社会效果。第四,要坚持廉洁司法。廉洁是法官的职业操守,是司法的职业道德的底线,更是检验法官忠诚的重要内容。法官必须要严守清正廉洁职业操守。“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不能坚守廉洁,就会丧失公平正义的良知。因此,法官必须坚守信仰,坚守职业道德,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永葆廉洁之身,永葆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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