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新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个人收藏一般古生物化石可买卖
作者:郄建荣   发布时间:2013-02-28 13:56:05


    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副司长姚义川2月27日表示,国土资源部在行使管理职责时不增设行政许可及其前置条件,不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部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姚义川在会上表示,2011年国务院出台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但由于缺乏配套法规,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尚不明晰;申请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应提交的材料尚不明确;个人收藏化石的处置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流通制度等事项未予明确。

    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法规,解决了上述问题。他说,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将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年度报告和抽查、个人收藏等事项,制定管理措施。依据办法,国土资源部成立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对个人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姚义川说,办法按照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原则,鼓励个人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结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鼓励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古生物化石通过委托保管、委托展示、捐赠等方式交由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进行收藏,个人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根据规定买卖。但是,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古生物化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