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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恩将仇报拐骗恩人之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27 13:40:57


     本网讯(罗应培 罗绍健)   常言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云南省富宁籍男子李丙不仅有恩不报,反而恩将仇报,拐骗恩人之子,最终也将自己送进了班房。2013年2月26日上午,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丙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被告人李丙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强村那谷屯与韦甲喝酒,韦甲的家属看李丙喝了酒,担心他出事,便好心将其留宿于家中。同月5日凌晨2时许,因韦甲的女儿发烧,韦甲便与妻子到县城购买药品,由韦甲的母亲照看女儿及儿子韦永。被告人李丙借口韦永哭闹,要带其去找母亲为由,用一件迷彩服包住韦永并带到村外的一工棚内躲藏。韦甲及妻子回到家发现韦永不见后即发动亲戚寻找,至当日8时许,被告人李丙带韦永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县城者保路口时被韦甲等人发现,韦甲等人即将被告人李丙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丙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李丙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丙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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