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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拐卖女学生陪酒三度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2-10-18 15:29:27
本网讯(通讯员 李绎)
俗话说事不过三,一次犯罪当迷途知返,二次犯罪应痛改前非,三次犯罪则罪无可恕。1988年出生的张超曾于2005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6年4月24日,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原判对其判处缓刑的执行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2010年12月18日张超刑满释放。谁料2012年6月1日,张超又涉嫌拐骗儿童罪被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湖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张超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张超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竹溪籍女子金铃,并在聊天中得知金铃在四川省成都市某酒吧陪酒。同年4月10日,身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张超得知金铃已回竹溪县,遂给金铃打电话提出让其在竹溪县帮忙找几个女孩到东莞市的酒吧陪酒,意欲从中提成渔利。金铃当即答应了张超的要求。 2012年4月22日17时许,金铃在竹溪县中峰镇某中学遇见晓兰,便以给其介绍工作为由将晓兰骗离学校并带到竹溪县城关镇。随后,金铃将此事电话告知了张超。张超立马给家住城关镇的陈风打电话,让陈风负责给金铃和晓兰安排住宿,接着又打电话给杨钦,让杨钦负责照顾晓兰和另外一名自愿去酒吧陪酒的女孩柳玲的日常生活。此后,张超先后二次共计给杨钦汇款700元以作为晓兰等人在竹溪县的生活开支。同年4月24日,张超即安排陈风将晓兰、柳玲带至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并再次给杨钦汇款2000元以作为将晓兰带到东莞市的路费。同日16时许,陈风带着晓兰、柳玲离开竹溪县,并于4月26日早上抵达张超租住的东莞市大朗镇某公寓。晓兰家人发现晓兰失踪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5月3日,东莞市公安民警成功将张超、陈风抓获,并解救被害人晓兰。 法院认为,张超、杨钦、陈风三人共同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晓兰从湖北省拐骗至广东省,造成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三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均构成拐骗儿童罪。其中张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超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其曾有两次犯罪的前科,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不能主动地及时到案参加诉讼,悔罪表现较差,不宜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杨钦、陈风也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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