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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增添了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
作者:伊乐林   发布时间:2013-02-25 09:44:33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的审理的制度。回避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申请回避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总是出现这样的情形:

    一是审判人员有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是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办理该案件;

    三是索取、接受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报销费用;

    四是接受本案诉讼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是向诉讼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诉讼代理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等情形等等。

    这些情形违背了规避制度制定的初衷,规定回避制度是为了避开可能不公正审理的嫌疑,体现程序公正;避免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利用权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实体公正。这些情形的发生无疑是对公正的无视和亵渎。

    为此,新《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与旧《民事诉讼法》相比,增添了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即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

    增加诉讼代理人和审判人员等之间有关系可以申请回避的规定,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之一。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学历人才选择进入司法机关队伍或律师队伍,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官与诉讼代理人是同学或师生关系,就可能出现对案件审理的不良影响。本次修改民诉法,特地将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加入到回避的情形中,同时将审判人员违规请吃、违规会见等情况作为回避的一个理由,对于规范法官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具有积极影响。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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