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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三轮车撞上汽车受伤 起诉讨要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3-02-21 09:26:31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诉法院讨要医疗费


    2010年7月13日16时30分许,原告郭书来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左转弯时与被告刘艳军驾驶的京EC9968号小型客车在廊坊开发区金源道楼庄村东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书来受伤。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事故处理认定:刘艳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书来于2010年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艳军支付郭书来的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因郭书来的治疗伤势结束的日期未达到伤残鉴定的日期,法院未对伤残赔偿金做处理。

  2011年8月8日,郭书来进行了二次手术,自行支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刘艳军医疗费9100.54元、误工费58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133元、复印费36元、营养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48413.9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84.48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89388.98元。



来源: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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