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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夜间装修噪音最高罚款1万元
作者:郭毅 张冲 发布时间:2013-02-21 08:44:35
2013年2月20日起,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在黑龙江省会哈尔滨正式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今后新建住宅楼内禁开餐饮娱乐和洗浴洗车等行业;22时至次日6时制造噪声污染最高罚1万元。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居民区噪声、油烟扰民的问题,《条例》规定,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条例》对居民的居住环境进行分类保护,将居民的居住环境分为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和住宅楼,并根据不同的居住环境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禁止开办项目的规定。居民居住区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空车配货场点、露天加工场点,产生恶臭、有毒有害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项目。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恶臭污染的印刷等项目。住宅楼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设的项目包括餐饮、洗浴、洗车、歌舞娱乐、机动车维修、海鲜市场,印刷等项目。已经开办的,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条例》规定在居民居住区22时至次日6时,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包括: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其他室内娱乐活动;露天娱乐等活动;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的特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2时至次日6时在非居民住宅装修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设备的,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此外,为防止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相互推诿,《条例》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居民居住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三大执法部门主要有环保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部门,并详细明晰各部门处罚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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