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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辛普森案件的中国式思考
——揭开西方法律的面纱
作者:吴红耀    发布时间:2013-02-16 15:50:21


    案例介绍: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逃脱法律制裁,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无罪推定的最大漏洞案件。

  人物介绍:

  辛普森于1947年生于旧金山市的黑人贫困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他创造过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

  对于辛普森案,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是一级谋杀犯,但大多数美国人又认为辛普森得到了公正的审判。这看似不可理解的事情来源于美国人对“青树之果”制度的普遍认可。许多中国学者也把该案作为美国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的体现,并试图将这一制度在中国得到推广。

    但我想问真是这样吗?首先,我想谈一下我对辛案的看法,不妨先提出几个假设:

    (1)假如当时合议庭10名陪审员不是7名黑人3名白人,而是3名黑人7名白人呢?

    (2)假如辛普森不是黑人其妻子不是白人,而是恰好相反,这个案子是不是会被作为典型种族歧视案件呢?进而迫使法院作出有利于黑人的裁决!

    (3)假如美国压根儿就不存在种族冲突,各民族平等,那10名陪审员的投票还会是这样吗?

    (4)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假如辛普森没有钱,他请不起“梦之队”这样的著名律师团队,他没能得到著名华裔神探李昌钰的帮助,那结果又该怎样?

  (5)假如辛普森只是小富翁,而不是名人,结果会不会有些改变呢?

  这些非常有利的外部条件使辛普森案只剩下一个问题要解决:找一个美国人信服的理由宣判辛普森无罪,而“青树之果”制度又恰好提供了这种平台。这种情况极像美国攻打伊拉克,他最后要做的只是要找一个让全世界人民信服的理由。

  由这个案例,我又想到了美国的肯尼迪遇刺案的不了了之,这其中金钱的作用居然如此之大。在美国,人们又似乎存在一种共同的认识,只要你有足够的金钱、足够的势力,你便赢了官司。法律本应超然于物外,神圣不可侵犯,反而成了工具,其创立的各种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反而成了手段。这种局面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因为这与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两个原则之一平公平是相违背的。

  许多学者认为,只要中国也移植西方的近现代法律。中国也必然走向法治之路,彻底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对此,我想提出第一个问题:“司法公正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吗?”

  三百年来,人们早已习惯于在技术领域里盲目的喜新厌旧,对新技术的无尽追求成了解决一切生存难题的灵丹妙药,人们沉迷其中而渐入歧途,就像是为掩饰一个错误,通常会犯十个错误。为解决一个难题,人们也常常不惜为自己带来十个难题。

  比如,人们最初发现汽车或许只是想以车代步,但因此就要一系列的诸如采矿、炼钢机械、化工、石油等工业的配合,也会带来诸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一系列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我想说明,人类每前进一步,必然要解决新的问题。正如苏力教授所说:“一个问题本身不是问题,只有放在具体环境中便成了问题。”

  因此,司法公正应是世世代代都予以追求的目标,不可能通过移植西方法律便能实现。

   第二个问题是:西方的法律一定适用于我们吗?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该是一项不错的制度吧。但西欧诸国都曾尝试移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结局是:他们惊奇的发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不适用于他们。他们最终己建立了适合自己的制度。

  从历史上讲,中国与西方走的是两条不同的路。从社会结构、公共信仰、法律形态、社会意识等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西方的法律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

  第三个小问题:是西方的法律就完美到了无懈可击的地步了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个明显的案子是中国至少还没有出现像意大利黑手党那样的黑社会。西方国家曾发誓要铲除黑社会,以维护司法公正。但事实是,西方法律某方面不公导致公民对法律的冷漠,转而依靠黑社会来解决问题。

  第四个问题:中国本土有没有自己的法律资源可供利用?

  答案是肯定的。中国的调解就曾让许多西方国家惊叹,他们甚至专门派人来考察、学习,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有多宝贵的财富。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不能盲目迷信西方,更要注重本土资源。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面临中国国情,我们还需要思考以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哪些社会条件的变化导致犯罪的增加?

  A:改革开放后,人员的高度流动化,相对来说提供了一种陌生人环境,一般来说,处于陌生环境的个人对他人以及周围的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就使他或她更易于从事一些在熟悉的环境种所不为的行为。另一方面,高度的流动性也使违法犯罪者有更多可能逃脱社会的制裁。

  B: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增加,也使道德规范多元化,人们的共同的道德意识和规范意识淡薄,因此,对违法犯罪的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就大大削弱了。

  C:一些深层次、内部的矛盾也开始出现,人们不得不面临以前所根本无法预料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期间,由于利益形成的巨大反差,难免会使一些人心理失衡。同时,这类人涉及各行各业,也使犯罪形式走向多样化,复杂化。

  D:改革开放后,社会环境变得比以前更为复杂,人与人之间爆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强。由于利益多元化,道德规范多元化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人们在某些时候,已无法分出是与非,对与错。

  我想从以上问题中说明的是,要解决这些根本的、深层次的问题,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

  我想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有关,也可以说是第一个问题的悖论。那就是:为什么有人在这种环境下就能不犯罪?如果说社会转型期间犯罪率的增加是必然的,那么又为什么有些人仍能不犯罪呢?

  第三个问题是:中国法治的关键是什么?或者说所谓的法治究竟要具备怎样的一个标准?

  在此问题上,我认可苏力教授的说法,法治的关键在于可预期性。

  确定的预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比较确定的预期下,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尽管我们时而也喜欢新鲜感,但实际上我们同样需要,甚至可以说更需要确切和稳定。实际上,即使新鲜感,甚至冒险也总是需要一定程度的预期来支撑,人们有时甚至希望“乱”,那也是因为预期乱了以后状况会更好,如果百分之百变糟,恐怕只有疯子才会希望乱。

   第四问题是:中国的民众需要怎样的法律服务?

   许多学者一直拿中国人“厌讼”,“耻讼”的观点来说明中国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但实际情况呢?

  法律未能提供令民众满意的服务,就像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只是为了讨个“小说法”,但执法人员将村长抓走了,试想一下,秋菊以后遇到此类问题还会选择法律吗?我恐怕她再也不会了。

  在经济学家的眼里,每个人都是经济人,具有趋利弊害的本能,同样,法律工作者有没有认真的考虑到了,中国的民众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而不是按自己的一套标准强加于他们?  

  法律的最终意义,还是要为民众服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司法公正也正是要作到这一点。

  辛普森属于社会中的强者,而众多的社会底层人员为什么就不能得到同等的待遇呢?我们可否想过,当法律成了“有钱人的游戏”,“强者的手段”时,弱者又孤苦无依,那样的状况会怎样?

  辛案离不开辩护律师的能干,“梦之队”成功地说服了陪审团。最终,由于律师的作用,判决的结果大大地出人意料 。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想要看到的吗?官司的输赢要由辩护律师来决定。

  最后我想说,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治之路也同样要靠几代人的努力才能成功,我们踏踏实实的从基础做起。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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