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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造成损失 兴达建筑公司拒绝负责
发布时间:2013-02-16 10:59:58


工程停工造成损失 兴达建筑公司拒绝负责


    赵阿芳向永清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索要工程款,一审予以认定,上诉人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赵阿芳不具备诉讼主题资格,赵阿芳是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人员,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平等的主题。原审法院认定赵阿芳主张的停工损失没有进行结算,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认定事实不符。上诉人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赵阿芳的合同没有约定停工损失由谁来承担,主张赵阿芳在结算时一并提出要求,也就说明自行承担该项损失。


来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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