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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借款协议未见借款 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13-02-16 09:42:46
达成借款协议未见借款 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上诉人霸州市禹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樊宝巨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霸州市禹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表示并没有收到这笔借款,也没有使用此款项。上诉人霸州市禹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樊宝巨虽然达成了借款协议,但是被上诉人樊宝巨并没有履行借款义务,借款被李朴使用,与公司无关,应该由李朴承担。2011年4月14日签订的债款债务应该由张宝奇承担,与上诉人霸州市禹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关。因此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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