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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情关爱妇幼 传播司法正能量
——记广西平南县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 作者:广西平南县法院 肖伦春 发布时间:2013-02-16 10:03:47
近年来,广西平南县法院以“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完善维权职能,健全维权机制,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扎实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成效。2010年以来,该院先后荣获了该院先后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法院“立案窗口”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平南县未成年人思想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
惩罚与教育结合 推行未成年人特色审判机制 2011年,未成年人林某因犯抢劫罪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刑罚。2012年 2月,该院刑庭法官不顾毛毛细雨,来到当事人林某的家中进行回访帮教。主办法官详细地了解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强调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勉励当事人勇敢面对现实,认真学习合法的谋生致富技能,早日回归正常的人生轨道。林某表示其对曾经犯下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反思了,再次感谢法官为挽救误入迷途的青少年所作出的努力,并表示决不辜负法官们的苦心,积极配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一定要认真做人,踏实做事。 一直以来,平南法院重视对未成年犯罪的审理、回访帮教工作,严格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理念,注重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感化以及挽救,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上推行特色工作制度,做到庭前重“查”,庭中重“教”,庭后重“帮”。通过采取电话访、入户访开展少年刑事案件的跟踪帮教工作,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尽全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38件,结案37件,结案率97.37%,该院刑庭通过多种方式回访帮教未成年人40余人次,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判决与调解结合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 2012年4月,该院民二庭在审理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陈某隐瞒其已出嫁了的姐姐陈某某等三人,将其父母遗留下来的祖屋转让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出嫁女的继承权。主办法官了解到情况后,决定追加陈某某等三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审理中,陈某一再强调陈某某等人已经出嫁了,父母遗留下来的祖屋自然而然就应该归其所有,其处分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法官耐心的给陈某讲解了《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条文,陈某最终也认识到了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最后,法官认定陈某只是继承人之一,在没有取得其他继承人陈某某等的一致同意下便将房屋转让,属于没有处分权的行为,并依法做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 一直以来,该院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在房产分割、子女抚养、教育费支付、经济帮助、继承权划分等方面,充分考虑妇女的利益。在审理涉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分割等与妇女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时,注重做好调解工作,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2年,该院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1861件,结案1861件,结案率100%。其中,以调解和撤诉的方式结案1339件,调撤率达72%。 宣传与活动结合,营造妇女儿童维权氛围 2012年3月,该院党组成员、民二庭庭长陈庆飞亲自率领6名女法官深入平南县官成镇开展“共享一片蓝天,我们牵手同行“为主题的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咨询活动。现场女法官们耐心地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免费发放《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方面的宣传资料1000多份,解答咨询100多人次。 2012年6月,该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潘声贤不辞劳苦、不顾天气炎热,两天内深入七所学校作法制教育讲座,向青少年学生普及了自我保护的法律知识,通过列举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让学生起到警醒作用,远离违法犯罪。整个法制教育讲座讲得生动有趣,显浅易懂,深得师生们的好评。 2012年7月,平南县妇女干部培训班在该院召开,该院积极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并组织培训班的女干部参观了该院文化中心建设情况,受到了高度评价。 2012年10月,该院党组向全体干部职工发起为“9·21”午托幼儿被害案受害家属爱心捐款倡议,全体干警踊跃捐款6840元。 一直以来,该院把维权延伸到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上,加强与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联系,通过以案释法、上法制课、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出宣传栏、开展法律咨询、散发法制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营造妇女儿童维权氛围,提高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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