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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殴妻成瘾 妻子不堪羞辱诉离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2-05 16:46:36
本网讯(通讯员 何彬琳)
2月4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晓惠与被告罗大庆离婚,小孩罗佳佳由被告罗大庆抚养,原告陈晓惠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
原告陈晓惠系贵州人氏,经人介绍,远离家乡,嫁到广西。丈夫罗大庆为隆林县本地人。两人结婚十余载,开始的时候夫妻间还是互敬互爱,日子过得也是颇有滋润。但近年来由于被告外出应酬较多,认识了不少狐朋狗友,变成一个嗜酒如命的人,只要一喝酒,回到家就对自己的妻子拳脚相加,陈晓惠曾多次想离家出走,却在家人及被告的苦苦哀求下,多次给被告机会。然而,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再遭到被告一次次暴打之后,陈晓惠忍受家人的唾弃与谩骂,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丈夫告上法庭。 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出庭应诉。承办法官认为由于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在婚姻存续期间矛盾不断,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仍不能和好,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因小孩一直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为宜,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原告应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举证不能充分证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排除有其他第三人共有的可能,原告可另行起诉另案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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