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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几点设想
作者:邱恺   发布时间:2013-01-17 09:06:25


    沉默权是指“被追诉者对追诉者的讯问享有缄默不语的权利”。我国学界绝大多数学者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认为我国法律上并未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因此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一种必然趋势,是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接轨的必然,无罪推定原则,遏制刑讯逼供必然要求,对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人权,促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考虑到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笔者从建立沉默权制度的现实可行性与具体操作步骤考虑,拟作出一些建议:

    (一)要规定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

     沉默权的首要意义在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那么通过排除由刑讯逼供等等非法手段得来的证据,从源头上打消司法工作人员的陈旧观念,就是理所当然。另外,各地各级公检法机关应该对讯问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作出一定限制,例如不能在半夜三更、不能在异常燥热、潮湿或者寒冷的地方讯问等等。

     (二)合理处罚非法讯问、取证的司法工作人员

      对于进行非法讯问和取证的司法工作人员,要设置合理的处罚措施,以表警示。鉴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特殊性,国家应当注重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让其牢记行为准则,尽量做到尊重人权;同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司法工作人员从其他途径搜集证据;建立完善相关问责追责制度,追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律师帮助制度

     大多数普通民众对“沉默权”感到陌生,往往会错过行使此权利的最佳时机。因此应当保证有专业人士——律师的帮助。我国新修正的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参与其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与帮助,这对于律师帮助当事人行使沉默权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但一些由于经济、地理位置等客观原因无法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提供一些公益性服务。

    (四)适当考虑累犯、惯犯、团体犯罪与一般初犯的区别

     有些实务工作者认为沉默权容易为累犯、惯犯、团伙犯罪所利用,给侦查审查工作造成很大阻碍。那么可以考虑区别对待这类犯罪嫌疑人与一般的初犯。当然,前提是,司法实务部门要有准确、详实的资料,能迅速无误的调出被讯问者的历史记录,弄清其身份以及是否可能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而且对于这类罪犯,依然要坚持用证据说话,不能主观臆断,仅凭其不良历史记录就认定其会重蹈覆辙。

    (五)特殊情形下的例外

     任何规则都有例外,客观地说,一定会有些案件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而且情况极其特殊,因此不得不打破规则才能实现个案的公正。“抢救例外”是美国对于沉默权制度的限制之一。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陈述,将很可能使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失时,就不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另外还有“公共安全例外”,是在涉及公共安全时,只能尽快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控制危险,减少损失,那么其沉默权就不再受到保障。这些补充确实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河南省永城市酂城法庭)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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