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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作者:张洲   发布时间:2013-01-16 13:42:43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利己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跟国际接轨;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刑诉法修正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国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如,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效果明显。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不起诉决定权,面对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只起诉其中某些人,也可以在掌握某犯罪嫌疑人多项罪行时决定只起诉其中某个罪行;日本在起诉政策上实行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起诉。所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不起诉制度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非常必要。

    三、对于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范围过窄,需要进一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当明确不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和适用原则。

    1、建议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老年人、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犯罪案件;初犯、偶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且犯罪情节明显重于最高检对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的范畴之内的。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有认罪、悔罪表现;  

    (3)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  

    (4)征得被害人同意后,犯罪嫌疑人完全自愿在一定期限内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或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  

    2、明确不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1)犯罪性质严重。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主要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毒品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实施职务犯罪等;

    (2)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对于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严重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案件;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教唆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期间又犯罪的罪犯等。这些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本身属于应当从重打击的对象,不得进行附条件不起诉。

    3、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原则

    一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是要实事求是,量力而为。赔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经济损失数额要切合犯罪人的实际,不能是“高不可攀”,而是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且通过犯罪人的努力可以实现的;三是要犯罪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且履行相关的义务后,获得被害人认可的。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使该制度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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