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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例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开审
作者:贾富彬 赵洪森 张晓辉 发布时间:2013-01-10 13:28:06
庭审现场。
1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院提起公诉的翟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市中区院公诉人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经公诉人申请,该案的鉴定人、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全省首例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公诉的案件。
2011年9月,被告人翟某某与两被害人翟甲、翟乙因村委会选举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告人翟某某用椅子砸伤翟甲头部及左肩部,致其头皮裂伤、躯干部软组织挫伤、左肩胛骨骨折;用拳打伤翟乙面部,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 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告人翟某某推翻自己曾经的有罪供述,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其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记载不实,侦查人员在未让其阅读的情况下就让其签字,辩护人也对伤情鉴定提出了异议。针对这种情况,市中区院迅速反应,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法院申请通知本案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开庭审理时,鉴定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法医到庭,回答了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的有关询问,并对需要复检伤情的情形、肢体部新旧伤能否区别等问题,从专业医理和伤情鉴定相关规定等方面一一做出了解释。随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实当时将讯问笔录交由被告人翟某某阅读后签字,且对依法讯问的经过进行了详细说明。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及时启动,使得案件事实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对正确认定事实、确保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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