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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主任出租柜台供他人售假药视为共犯
发布时间:2013-01-09 10:54:51
本网讯(通讯员 吴章科 王俊仁)
一药店主任在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药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店柜台出租供经营假药生意,终究自食苦果,二人共落法网。1月9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吴启用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秋季,被告人钱平开始从药品代理商葛运飞处购进“甲竭关节舒胶囊Ⅱ号”后,在没有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等证书的情况下,经时任固始县和睦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属的“开天医药平价超市东关店”主任的被告人吴启用同意,在该店租用柜台销售。该药品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含有不应当含有的布洛芬、双氯芬酸钠等化学成分,系假药。 2011年,被告人钱平从药品代理商葛运飞处购进外包装标示为云南南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107068“骨风宁胶囊”后,在同样没有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等证书的情况下,经被告人吴启用的同意,在开天医药平价超市东关店租用柜台销售。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查证,云南南药制药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该批号药品;且该公司已于2008年4月被拍卖,并于同年12月2日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平销售假药,被告人吴启用为其销售假药提供经营场所,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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