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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实务探析
作者:闫振东   发布时间:2013-01-07 14:58:52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从程序上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赋予了分公司的实体责任承担能力,由于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差异,造成了实务中处理意见的多样化。关于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出现不同的观点,有些意见则是大相径庭,对分公司的诉讼地位进行研究,便于司法操作的统一。

    一、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在具体法律规定中,牵涉到分公司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的条文共有三个方面: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分别对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作出了规定。根据两处条文的规定,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被定义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由主要负责人代表参加诉讼。条文对分公司的其他组织地位进行了解释,“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以参加诉讼并非必然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后,法院则要根据分公司的情况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为,一是分公司要合法成立,二是以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为基础。这两项标准为必然选择条件,缺乏其一,分公司均不能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加诉讼。2、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是总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是根据经营业务的种类或区域划分的需要,进行的内部分工。分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办事机构,拥有总公司授予管理的财产,具有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被核准登记后,由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分公司虽有营业执照,但其不是独立的公司法人机关,也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不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总公司对分公司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有清偿责任。3、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执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过程中,对企业法人的变更和追加是执行中的程序处理,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但实质上则涉及被变更追加主体的实体权利。被变更追加进来的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不按规定履行,将遇到被强制执行的后果。从该条的实际运用来看,在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理所当然是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也能够作为被执行对象。

    二、几种争议观点

    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加诉讼,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存在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分公司应当以独立被告身份参加诉讼,由分公司承担责任。持此主张者主要是以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为依据,以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补充,待公司实际履行能力受到限制时,法院能够直接执行总公司,所以在诉讼时可以不考虑总公司的诉讼地位。二是认为涉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否认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持此观点者主要是以公司法规定的分公司的法律性质,而将其排除在独立诉讼主体之外。三是认为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在确定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时,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主张此观点的人综合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规定,一方面并不否定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承认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法律关系。

    三、分公司地位的法律分析

    从公司法对分公司的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只有经营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以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制。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一性。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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