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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潘全义   发布时间:2013-01-07 13:49:06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我国立法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和安全可靠、自由流通的市场交易而设立的。各国民法对此均做了规定,但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笔者通过对各国立法体例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利弊的分析,认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稳定现有的经济关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系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从我国物权法得知,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

    1.善意取得人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追求的结果就是善意取得人获得物的所有权,这也是善意取得最主要的法律效力。善意取得人受让该物后,该物原来所有的权利全部消灭。

  2.该物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产生债的关系。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对原所有权人的物权造成了损害,所以原所有人可以请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二、赃物概述

    (一)赃物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有的资料可知,对赃物按其本身性质来划分,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如国家专有物资、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绝对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第二类是法律允许在市场上流通的物,此类物除了获得方式是非法的之外,其本身的物理属性或商品属性和一般商品是无异的。总而言之,赃物就是犯罪所得的财物。“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即赃物。”

   (二)赃物的特殊形式

    1.对赃物进行改装,拆分,合二为一的物是否属于赃物?答案是肯定的,不管对赃物做出何种改变,“万变不离其宗”,他仍是赃物。

    2.赃物的变形物,如赃物变现或直接用赃物购买的物品或有价证券也认定为赃物,在追缴的范围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免于处罚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得的物,因行为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并且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故该行为所得的物仍为赃物。

    4.犯罪主体条件具备的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犯罪所需数额其没有达到,如盗窃罪中未达法定数额的财物,也应视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立法比较

   (一)外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主张赃物应该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比如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货物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根据市场惯例,只要买方是善意的,没有注意到权利的瑕疵,就可获得货物完全的权利;也有的国家立法明确规定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比如俄罗斯和德国以及罗马等大陆法系国家。罗马法规定,占有盗赃和遗失之物不因时效消失,权利人无论何种情况都可提起回收之诉。其他国如日尔曼习惯法、摩奴法典、穆拉比法典等都有类似规定;还有的国家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了时效,比如瑞士、法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规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但其规定了法定回复期间(瑞士为5年、法国为3年,日本及我国台湾为2年)。《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占有物如系盗赃物、遗失物时,受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3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的权利。”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拍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价金时,使得请求复其物。”

   (二)我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规定

    1.我国物权法有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人或者其他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显然这是对遗失物的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的规定,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却只字未提,做出立法上的规定,确实是一个无法掩饰的瑕疵。

    2.其他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和第114条各对此做出规定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2)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项:“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定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定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或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从规定中可看出,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法律是有所考虑的。

   (3)1995年《票据法》第12条第I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有票据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赃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的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5)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第12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诉法第110、114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我国法律既要打击犯罪,也要注重维护交易的秩序、安全。因此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有必要的。从以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发展中也可以看到,法律越来越倾向于肯定赃物的善意取得。

    四、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选择

    综合我国立法和其他各国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规定,笔者认为赃物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和现有经济关系是非常有利的,符合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和不动产的登记原则,因此确立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上流通着大量可供交易的商品,这些商品中的绝大多数是权属明确的商品,但我们也不能否定有一部分是非法占有物,而就赃物本身的物理属性及商品属性而言,仍是属于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同一般的商品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对其否定适用善意取得,会给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带来种种疑虑。交易主体在进行每一次交易之前都需要费尽周折的去查明其所购买的物品来源是否正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否则就会时时提防所有人行使所物的返还请求权,因此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里均非常详细地调查真正的权利人以确定权利的真实可靠,这会使受让人为确定权利的表象裹足不前,与当今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相违背,对于当代活跃迅速的交易行为自然会产生严重影响。

    另外,受让人为查明受让物的真正来源,不仅要花费时间,而且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这无疑会使交易成本增加。市场经济要求商品高速流转、高效率进行,倘若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仅会阻碍交易的进行,而且会增加交易成本,使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交易安全受到影响。

   (二)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 .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赃物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以下情况,如:

   (1)通过竞拍取得的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具有非常搞的可信性和安全性,当事人在不知是赃物的情况下,通过拍卖的方式买入并获得所有权,法律就得保护,就适用善意取得。

   (2)在出售同类商品的商店取得

    在出售同类商品的商店第三人很难发现其购买的物品是赃物还是合法的财物,因此在去善意合法受让该物品时,其算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

   (3)在公共市场买入

    在公共市场指公开之场所,买方卖方集合而为商品交易之场所,是交易活动主要进行的场所。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处分权,也很难对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受让财产后,因其所取得是盗赃物而使交易无效,自己通过合法方式购买的物品被追缴,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顺利进行,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随时担心自己买到的商品有可能会被退还,这样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中的不安全感。因此,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在公共场所买的盗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

    2.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其他要求

   (1)受让人取得赃物的方式是有偿的

    笔者认为,有偿为交易的应有之义,既然承认受让人必须是基于合法的交易行为而实际占有动产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应该承认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占有物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因为,既为交易,必定为有偿,这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倘若无偿,则是赠与,而非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没有任何损害,因为在许多情形下,无偿转让财产,本身就表明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而一个诚实的、不贪便宜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即无偿受让财产,很难认定其为善意;其次,由于财产是无偿接受的,受让人占有财产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因而返还财产并不会给其造成多大的损失,尤其是当该财产在市场上有替代物时。赃物作为善意取得的一种特殊客体,由于其本身的非法性,更不能有适用无偿取得之念头。如果允许无偿占有构成赃物善意取得的话,不仅使原权利人的利益受损,而且会使受让人无端承受“恶意”和“销赃”之嫌,这种结果不仅显然违背公平原则,而且还将出现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赃物随意赠与其亲朋好友而真权利人却无可奈何的尴尬局面故尔,有偿取得为赃物善意取得之必要条件,且这里的有偿应与受让人受让之财物的实际价值大体相当,否则,象征性地支付不能视为有偿。在进行转让时,转让赃物品质非常好,无正当理由,受让人受让赃物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比较,过于低廉,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受让人为恶意购买;反之,正常情况下,受让人受让赃物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比较,价格相当,则为善意。唯如此,方符合公平原则。

   (2)受让人必须是基于主观上的善意获得赃物

    近现代民事立法中,善意一词通常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行为人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或不当目的的主观态度;一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心理状态。在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善意除前面所述外,还可以结合下列因素,来判断善意和恶意:①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关系以及其对转让人的态度。②受让人有无法定了解的义务。③受让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④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

    总而言之,在这三种情况下购买的赃物并且在符合善意受让和有偿取得的条件下,适用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3)对我国立法上的建议

    对于我国立法的考虑,可以考虑采用“中间法立场”,即应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对占有委托物,原则上适用善意取得;对占有脱离物,除以流通物如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等绝对适用善意取得外,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同时,在立法技术上采“例外规定主义”,即一般占有盗赃物得在一定期间内无偿回复其物,否则逾此期间,占有人即确定地取得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但对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不得请求回复。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奠基于交易安全保护之上,由于其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流通方面的巨大作用,所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普遍确认了该制度。赃物的财产所有权可以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要保护赃物善意取得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与此同时,也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善意取得制度掩护非法活动。一经查系明知犯罪所得而收取财物的,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对构成犯罪的,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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