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儿私卖母亲房屋落空 中介为佣金起诉母女
发布时间:2013-01-07 11:14:29


     本网讯(通讯员 揭国平 文左龙)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桃源县某装饰工程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占花花(化名)与占姆(化名)二人系母女关系。2012年7月,被告占花花委托原告联系出售被告占姆位于桃源县漳江镇某小区房屋,后原告联系到买主张中时(化名),当月买主张中时(乙方)、被告占花花以占姆(甲方)的名义、原告为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书,该合同书包含两个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合同书约定,被告占花花将证号为23***号房屋以223800元价格转让给张中时,买主张中时应于2012年7月21日支付被告首付款100000元,同时约定了中介佣金于同日支付。

    合同书签订后,买主张中时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00000元,并与被告占花花一同前往银行将此款由被告占花花存入户名为占姆的银行帐户,被告占花花出具了收条。当晚,被告占花花告知被告占姆出售房屋的事实,被告占姆表示拒绝,并从外地赶回家中,于同年7月24日退还了首付款100000元。现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工程部与被告占花花以被告占姆的名义签订的居间合同对被告占姆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占姆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该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占花花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占花花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