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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提供买卖服务 客户私自成交违约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04 15:41: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2011年5月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沈建、姜云分别给付原告谢芳芳违约金1380元,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提供房产经纪咨询服务。2009年4月11日,被告沈建在原告处房源登记表上签名进行了房源登记,同时,载明“本人不得与贵店联系的客人私自成交,否则贵店有权向本人追赔违约金贰万元”、“贵店如售出以上房产,本人愿支付以上房产售价的1%作为贵店佣金”。之后,原告介绍被告姜云在与原告签订看房协议后到该房屋中看过。被告姜云与原告签订的“看房协议”中约定“佣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乙方(求购方)在缴纳购房定金,按照房产售价的1%标准支付甲方(原告方)”、“乙方不得与甲方联系的出售方私自成交,否则必须支付贰万元给甲方”。可被告姜云看房后却于2009年6月3日,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与被告沈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以13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原告得知后,遂诉讼来院要求处理。

    法院认为,原告分别与两被告订立的“房源登记表”和“看房协议”,形成居间合同。此居间合同为有效合同。两被告明知此合同却私自成交,其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请求两被告按照房屋售价2%支付违约金显著高于约定的佣金损失的两倍,根据被告的抗辩请求应作适当调整。法院认为以合同约定的佣金(报酬)一倍为宜。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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