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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刘琼   发布时间:2013-01-05 10:09:00


    近年来,许多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积极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通过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在司法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保障此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适用简化审程序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准确界定“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范围

    由于“意见”中没有就何为“被告人认罪案件”作出明确解释,在审判实践中有法官认为,“被告人认罪案件”必须是被告人毫无保留地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案件。然而,从“意见”的第一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谓“被告人认罪案件”是指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被告人对非基本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罪名、量刑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并不妨碍对“被告人认罪”的认定。因此,被告人认罪案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其一,被告人承认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的;其二,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但是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如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抢夺罪而不是指控的抢劫罪)的;其三,被告人承认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但是就量刑问题提出异议的;其四,被告人对指控数罪(包括同种罪或不同罪)中的一罪或部分罪无异议的。

    二、甄别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根据“意见”的要求,被告人认罪必须是出于“自愿”,而不是由于受到“胁迫”或“蒙蔽”等。为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审查案内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其一,“自愿顶罪”。即通过权、钱交易的方式替人顶罪,使真正的作案人逃避法律制裁;其二,“自愿揽罪”,即基于亲友等特殊关系而“自认有罪”;其三,因受到刑讯逼供、诱供等而“自愿”认罪;其四,因自暴自弃“自愿”认罪。在实践中,有极少数犯罪嫌疑人会因为自暴自弃而“自污有罪”,或因自觉自身所犯的其他罪行严重,从轻无望而认罪。

    三、应当明确告知并确保被告人了解有关“法律后果”

    根据“意见”的规定,告知并保证被告人知悉认罪和适用简化审的法律后果是适用简化审的另一个重要条件。为保证被告人明白认罪以及选择简化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如下内容:(1)如果被告人同意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那么人民法院将直接根据指控的罪名对其定罪以及该罪可能判处的刑罚幅度;(2)有关犯罪事实的调查过程将被简化,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化无争议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法庭审理主要围绕争议事实、确定具体罪名(如果被告人不同意控方指控的罪名的)、量刑以及其他争议问题进行;(3)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情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如果被告人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或者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将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不会因此而受到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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