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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木腿正义》畅想“铁腿正义”
——兼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与统一
作者:吕国清   发布时间:2012-12-31 09:17:35


    最近我读了冯象先生的《木腿正义》一书,书名取自十六世纪的公案小说《假马丹行传》(乐悉尔著)。该书第一篇文章通过讲述这个冒名顶替案来探讨一个法理学问题,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的矛盾。“木腿”指小说中的主人公真马丹,“正义”是指小说所表现的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矛盾。在《木腿正义》这篇文章的案例中,我们看到法律有时存在很大的缺陷,法律的“跛足”现象时常发生。其中提及“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法律和司法的职责在于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即使是拄着“木腿”的迟到的正义。 

  这个公案的基本案情是:1538年,法国南方小村巴斯克人盖尔的独子马丹娶白特兰为妻。时隔八年马丹突然离家出走。据说他偷了父亲一口袋麦子。 白特兰母子一等八年。老盖尔夫妇临终宽恕了马丹,把全部家产留给他,托叔叔彼埃尔照管。1556年夏天,邻村旅店住进一位管自己叫马丹的人。白特兰起先不敢认,但新马丹却十分亲热而且记着他们的信物,白特兰认了这个假马丹。但这位假马丹不久就开始了买卖田地的营生,打算起了马丹叔叔彼埃尔代管的老盖尔的遗产,并通过诉讼拿回了老盖尔留下的田产。但彼埃尔认定新马丹是个冒名顶替的骗子,因为他听一个过路士兵说马丹被火绳枪打断了脚杆,又有人在旅店把新马丹叫阿尔诺。彼埃尔就冒充白特兰的监护人到法院开出逮捕令捉拿新马丹,并逼迫白特兰做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案子最后移送土卢市法院刑事庭。新马丹沉着将彼埃尔的证人一一驳倒(假马丹人缘很好),当法庭因证据不足准备开释被告假马丹,并要追究彼埃尔诬陷罪之时,一个木腿人闯进了法院。经过隔离提审对证指认,真马丹与家人相认(四个妹妹最后都认了木腿人)。假马丹获罪被处以绞刑,并被焚尸灭迹。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很耐人寻味:一是起因的不确定性。因为彼埃尔冒充白特兰的监护人到法院开出逮捕令捉拿新马丹,并逼迫白特兰做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本身就是一起从起诉就有瑕疵的案件。二是案件的偶然性。将一条木腿作为假腿的真马丹终于揭穿了假马丹,但是这木腿的正义来得太偶然、太迟,也太不可预料。如果真马丹不到庭,假马丹仍旧能够欺骗下去,公正的审判结果就不可能出现。三是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回顾这个真假马丹案审判过程,当法庭准备开释被告假马丹的时候,整个审判在程序上无可辩驳。如果木腿人不闯进法院,法院就可能得出离真相十万八千里的结论了。这个故事的戏剧性在于,在千钧一发的那一刻,真正的马丹冲进了法院,让大家寻找到了真相。四是深刻的教训。假马丹的伶牙俐齿和高超诉讼技巧几乎骗过了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用现在话说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只是因为迟到的真马丹出现了,才让其阴谋未能得逞。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我们在审判中渴求程序能够带来真善的正义结果,但是另一方面,在程序审判过程中,某些因素如同跛足的正义(法官的素质、虚假的证言、规则的不完善、外界的干扰等),不能够满足追求正义结果的需要,我们认定的事实只是在现有证据和规则框架内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由于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偏差。这就需要在规则公正的前提下,让法官再补充点什么东西,比如法官的能力,理性的判断、良知的控制、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等,尽可能达到实体正义的目标。总之,公平正义的实现单靠程序或者法官的良知都是不可行的,司法过程中应做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要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竭尽全力让我们认定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让裁判结果最大限度让社会接受,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我在网上还看到一个法官类的笑话,涉及与此案相似的程序规则问题。说的是有个富商生性吝啬,他儿子在外面借了许多债,他不肯偿还,儿子只好对债主们说等父亲死后再还。有一天儿子实在等不及了,就和债主商量要活埋父亲。他们替富商沐浴更衣,硬把他放入棺材。过路的法官听到商人呼天喊地的声音,便前来询问。富商在棺 材里听见后,以为有救了,便喊道:“救命呀!大人!我儿子要活埋我!”法官质问富商的儿子:“你怎么能活埋你的父亲呢?”做儿子的答道:“大人,他在骗你,他真的死了,不信你问他们!”法官转身问周围的债主们:“你们都能作证吗?”众债主回答:“我们作证。”于是法官对棺材里的富商说道:“我怎么能相信你原告一个人呢,难道这么多人都说谎吗?”说完,他一挥手宣判道:“埋吧!”这则法官错误运用规则得出错误结论的笑话,办案法官只运用了优势证据规则,而没有从利害关系角度判断证言的效力,所以得出了荒谬的结论。因为民事审判认定事实不像刑事审判那样严格,不会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这里运用的又是常用的竞赛制举证原则:赢家总是先赢了多数(往往有利益牵扯的亲友),联合起来迫使对手回答难以反驳的指控。证据上的优势促成了认定事实上的优势,举证人达到了让法官认定对自己有利事实的目的。

  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社会稳定的基石,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正又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党的十八大又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注重发挥法治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首次提出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能力,提出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并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16字方针。这一切都对人民司法提出新要求,需要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法律人”花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从而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对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16字方针,可以看到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在”科学立法“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多次修改,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日臻完善,“有法可依”的要求已基本达到,我们的诉讼规则越来越能满足实体公正的需要,这为实现公平正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严格执法”方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政法机关依法办案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这里不再赘述,我想重点探讨如何公正司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统一的问题。对法官来说,要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首先要大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法官不仅要熟悉程序,还要会用理智、智慧办案。要实现公平正义,要求法官不但要有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还要有良好的作风和个从品行。二是要有效率意识。法官不但要追求结果的正义,还要追求高效率的正义,毕竟“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法官更不能因为怕难而拒绝裁判,不能像雅典战神山上的法官那样宣布:“本庭不懂此案,过一百年再审”!三是要有排除干扰的能力。对法官来说,最渴望的是司法环境的改善。但法官不可能在真空中坐堂问案,还要善于排除人情世故、网络舆论、涉诉信访压力等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还要善于争取“法律人”的协助。四是法官要有自信。要坚持对公平正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因为正义固然拄着木腿,却像贺拉斯所说:“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

  在“全民守法”方面,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执法者的言行代表了法律的形象,司法的结果对社会具有重要引导作用。就全社会而言,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有普及法律知识、培育法治意识的义务。党的十八大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了,才可能营造“全民守法”的大环境,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

  回顾中国法制史,中国是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社会,虽然近代引进了部分西方的法律制度,但与本土法律的融合还需要一个过程,我们没有必要盲目崇拜西方,实践证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照样可以实现公平正义。我们心中也从不缺少公平正义,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落实是一种文化,落实决定能力,落实就有力量。没有有效的落实,法律不过是飘浮在现实之上的无用文本。过去我们法制不健全,对程序正义有所忽略,片面追求所谓的“实体正义”,也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是惨痛的教训,也是公正正义之殇,但这不是司法的主流。执法者无论经过多少坎坷,都应将公平正义做为不懈的追求。法官心中不尊重程序正义,就容易屈从于个过于感性的社会环境,在追求公平正义上打折扣;司法机关不尊重程序正义,就容易造成各种冤假错案。

   读了《木腿正义》,引发我对公平正义的遐想:公平正义是人民心中的“一杆秤”,现实中公平正义是存在的,只是有时会如同木腿那样,不会一下子走来,而是艰难地蹒跚而来,即便如此,它一定会来!我又想,程序正义就如同实体正义的“腿”,不但是实体正义的支撑,而且影响实体正义的方向。但愿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公平正义长上“铁腿”,让它既坚实有力,又不姗姗来迟。让公平正义在现实社会中经得起风吹雨打,在历史长河中经得起岁月打磨,在天地间永远屹立不倒!我们期待着……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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