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苏省市两级检查机关出台对接规范性文件达76件
作者:丁国锋 卢志坚 桂万先   发布时间:2012-12-24 16:18:35


    新刑诉法即将施行,为确保新旧法律顺利对接,江苏省检察机关从今年3月底,就着手部署学习培训、部署对接、试点等工作,江苏省检察院还先后拟定《关于保障与规范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26件,各省辖市检察院还出台对接工作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50件,江苏省检察院检委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学习培训到组织试点再到形成规范性文件,从各业务部门的试点分工协作到与其他执法部门沟通协调、会签文件,再到人员调配、信息化支撑、经费装备保障等,为修改后刑诉法即将在江苏全面正确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今年两会期间亲历了刑诉法修改讨论,并第一时间部署开展了全省各项学习培训工作。2012年3月底,江苏省检察院即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院迅速部署开展修改后刑诉法学习培训工作,重点学习刑诉法修改的背景、过程、内容,把握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实质,主动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在转变执法方式、提升监督能力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

    对接工作成检察长“一把手”工程

    12月20日,省检察院已拟定,其中2件已经于高检院新《刑事诉讼规则》颁布后经检委会讨论通过,其他文件草案正在与省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协调会商中;各市级院台出

    江苏各级检察院党组、检委会委员带头学习,通过邀请专家学者授课、条线培训、网络教学、专题研讨等形式,多层次、多途径开展全员学习培训,引导干警深刻理解刑诉法修改的价值导向、立法精神和法条要义。其中,泰州市检察院组织编写了修改后刑诉法练兵题目325条,利用检察业务学习系统平台,在全市两级院开展网上积分练兵活动;实行修改后刑诉法应知应会知识全员闭卷考试,确保检察人员对法律条文熟读熟记;开展迎接修改后刑诉法系统压力测试及化解工作,组织课题攻关等。

    为确保对接工作全面顺利推进,7月底,江苏省检察院还成立了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对接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徐安亲自担任组长,各级院也都将对接修改后刑诉法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

    此前,江苏省检察机关就对有关诉讼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调研、探索、试点,梳理出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27个问题。7月底,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的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将梳理出的27个问题,逐项推进落实。对19项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并要求在10月底前形成工作制度或规范性文件,11月份适应性过渡,确保明年1月1日正式适用。

   “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徐安介绍,仅8、9月间,省检察院就先后四次召开检察长办公会,分条线专题听取各部门实施对接情况汇报,部署推进措施,逐一狠抓落实。10月中旬,省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还带队8个调研组分赴全省13个市院和部分基层院进行调研,全面梳理遇到的问题,研讨对策方法,还召开党组会对各地情况进行通报。

    先学先试分层推进梳理制度

    记者了解到,各地检察机关按照省检院“先学先试、分层推进”的要求,实施了试点工作。其中,徐州检察机关就彻查路政腐败专项行动中,通过建立侦查信息库,广泛采集信息,搜集证据,提高初查水平,实现了“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的转型,立案查处职务犯罪31件36人。

    据了解,省检察院侦监处对逮捕必要性证明工作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五项工作,每项工作明确2至3个省辖市院作为试点单位;公诉部门确定了简易程序案件办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等11个重点试点项目;反贪局将侦查方式转变、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等5个方面的问题细化为14个课题并分解到13个市院进行调研;监所处组织南京、常州、南通等3个监狱比较集中的省辖市院开展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监督试点工作……在组织试点的同时,省院各部门切实加强指导,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为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修改后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为适应这一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还实现侦查重心前移,坚持“信息研判不到位不启动,外围经营不到位不找人,证据收集不到位不立案”。今年8月以来,初查成案率达90.1%,仅对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同比下降92.9%.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涉及侦查、侦监、公诉等多个部门、多道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可以发挥重要职能作用。全省检察机关不仅对职务犯罪案件,而且对重大刑事案件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并移送审查起诉,试行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核实、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等。

    2012年10月3日,泰兴市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叶某涉嫌盗窃罪案时,通过调取侦查阶段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将叶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叶某涉嫌盗窃罪。10月7日,该院对叶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为强化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逮捕后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为有效落实这一人权保障措施,镇江、无锡、连云港等地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会签相关文件,其中江阴市检察院与公安、法院会签《在押人员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法(试行)》后,侦监、公诉、未检等部门联动,已对16名捕后人员信息进行了审查,有8件经立案后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据悉,江苏省检察院还专门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组,全面梳理、审核试点中形成相关制度规范,逐项研究调整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截止12月20日,省检察院已拟定规范性文件26件,各省辖市级检察院出出对接工作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50件,为修改后刑诉法在江苏的全面正确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