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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该如何处理
作者:孙秀芝   发布时间:2012-12-20 09:15:51


    威县烟花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告破产前已停止经营多年,无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且没有任何财产变现收入和追收债权所得,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议庭一致同意准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威县烟花制品有限公司 的破产还债程序。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案破产企业停产多年,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本身没有任何财产可变现,对外债权也因没有催收记录而超过诉讼时效造成无法追收,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所支付的费用都是向其主管部门借款支出,破产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于是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笔者手里有一半破产案件都是类似以上情况,,破产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收,债权受偿率为零,很多债权人明知受偿无望,对破产程序已漠不关心甚至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对于这类破产案件,经不起拖延,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清算组的申请提前终结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破产程序一方面节约破产成本、减少破产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破产案件的结案效率,以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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