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保卫)
一女子半夜打车遭遇色狼侵害。2012年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判处犯罪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6月27日23时许,家住右江区的女青年阿莲(化名),到建华路某杂货店用公用电话与其男友通话,在争吵中挂掉电话。不久她再次想打第二个电话时,住在该店附近从事宰鸭的黄某也来该店买香烟,便主动与阿莲搭话说:“我们是老乡,认识你,用我手机打电话吧。”阿莲因不认识该男子并不理睬。阿莲在打完电话后问该店主区阳圩镇坪圩村往哪里走,得到该店主指点后在该店附近公路上等车。不久黄某推着摩托车到阿莲旁边讨好阿莲说:“吃烧烤吗?这么晚去哪里都没有公车了,我可以用摩托车送你去嘛。”阿莲因急着去找其男朋友,对黄某说:“拉我到阳圩会付给车费的。”阿莲便搭上黄某的摩托车往阳圩方向驶去。途中阿莲几次问黄某到了没有,还有多远。但黄某顾不上搭话一直往前去,当车开到东笋路超过百林屯一河鱼饭店附近路段左边有一条小路,黄某便拐进去。阿莲急忙问是不是去阳圩的路?黄某骗称是去阳圩的近路。走走阿莲觉得又不对劲叫黄某停车,但黄某不停。阿莲急忙跳下车往回跑,但还是被黄某追上抓住往回拉到一草丛里按到在地。阿莲拼命哭喊反抗挣扎,黄某掐住阿莲脖子威胁说:“我是杀人犯,你再动弄死你。”然后强行侵犯得逞。次日2时许,阿莲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经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黄某贪图一时快乐,对妇女进行性侵害,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