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缓刑考验期间计算错误 洛江区检察院依法纠正
作者:吴亚东 张琳 彭忠华 黄金毅 发布时间:2012-12-19 11:30:28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了不少缓刑案件出现缓刑考验期间计算错误,该院按程序监督,依法纠正了这些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的案件。
据介绍,洛江区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区监外罪犯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检察。在此次检察中,共发现有43件案件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 家住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的杜清水,因犯挪用资金罪,2010年5月11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关于杜清水的缓刑考验期,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显示矫正期限从2010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12日,即从杜清水收到判决之日起算。而司法所却从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算,即从2010年5月11日至2013年5月1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本案中,杜清水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其缓刑考验期应该从2010年5月24日即判决送达10日后生效之日起算。法院、司法所的理解错误使得杜清水的缓刑考验期整整少算了13天,直接导致其提前解除矫正。 目前,洛江检察院已经书面向泉州市洛江区法院提出纠正建议,泉州市洛江区法院收到纠正建议后及时采纳了该建议,进行了纠正。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