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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作者:杨心冰 发布时间:2012-12-17 15:43:09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进程呈加速之势,经济活动急速增多,公民权利保障意识大大增强,但是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善,诚信缺失问题严重,纠纷也就随之大量出现,这些纠纷大多涌向法院,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且案件类型更加多元,案情更加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更加尖锐,更有甚者,很多当事人采用赴省进京上访、利用各类媒体制造舆论等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使案件不能在一种平和有序的司法环境下审理。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面临着案件多办案法官少的压力,与此同时,在现行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司法资源又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如何加强司法管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狭义的司法管理就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管理,其工作重点就是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司法资源一般是指运用司法程序打击犯罪、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诸要素的总称。司法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是司法活动的基础。科学的司法管理,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能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发挥自治意识和主体意识,实现内生与外控相结合的司法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近几年来,廊坊两级法院司法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数字化管理、审判质量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取得实效,但是由于现行的司法制度的局限性,还存在一些司法职权资源配置、审判程序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 一、推动司法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职权资源配置 早在十七大,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进一步优化法院职权配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一轮改革目标,对司法职权资源的配置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 我国的司法人员的管理目前还是行政化管理模式,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司法职权与司法行政职权的混同。司法职权即司法机关行使其职责的权力,是司法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行政职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他们的行使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职权对司法职权的行使有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了司法职权行使的效率。当下,各级人民法院与当地政府之间,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的管理都充满了行政管理的色彩。如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场所、办公经费、人员编制、组织关系等等,都是由当地政府审批。法院实质上成了政府的一个部门,难以完全独立行使司法权。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应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但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趋向,导致高层次与低层次法院的行政隶属色彩浓厚,动辄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情况还相当严重地存在。一些疑难案件,下级法院为防止被发还或改判,往往是先请示上级法院,再根据上级法院意见下判,客观上使两审终审制流于形式,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弱化了上级法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组成基本上是法院相应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专家型人员比例不足。 可以说,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是优化司法职权资源配置的最大障碍,成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瓶颈。 笔者认为,司法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首先要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司法职权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司法与行政合一,一些观念根深蒂固,要想彻底改变可以说是任重道远。秉承司法为民宗旨,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我们应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逐步弱化行政管理色彩,促进独立审判,这就需要从制度上改革,从观念上转变。 在制度上,改变“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法院管理模式,各级法院从人事编制、经费调配、组织关系等实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领导,减少了地方政府的干预,才能进一步实现司法权的独立;法院内部案件审理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审判庭内设立专职审判长,就是一个审判庭内的审判和行政管理两种职能,分别由审判长和庭长两个不同的主体分别承担,实现管理的分工和细化,弱化行政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研讨疑难案件的审判和进行案例编纂,指导实践。另外,可以细化专业并选拔出业务水平高的专家型审判人员,参加或列席审判委员会,对相关案件给予更高水平、更为专业的意见建议。还可以建立包括在职法官、离退休法官、法学教授、人大代表或资深律师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那些群众关注度高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论证,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大众的认同度。 在观念上,审判人员应该增强责任心,认识到法官具备独立办案的权利。法官要通过不断学习提升自己的素质,使自己能够胜任一般案件的审理,疑难案件应当按正常程序提交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动辄向庭长、主管院长或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并以领导的意见作为判案的依据,造成责任不清,错案追究难以实行,影响司法公正。
二、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资源浪费
诉讼程序的简化,对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程序的简化是最大的资源优化。 合议制是我国最基本的审判制度,合议庭是我国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审判主体。目前,独任制只是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可以起到集思广益,保证司法公正,防止独断专行的作用。但是,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的日益突出,个别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不足,业务庭按普通程序开庭需借用审判员,组不成合议庭的现象仍存在,合议制审理无法保障。中级法院合议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大多数是主审法官与一名书记员受合议庭委托进行调查询问,其他合议庭成员因事务繁忙一般不参与案件的调查过程,即使正式开庭也因庭前没有阅卷而对案情不了解,难以对审判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结果还是以主审法官的意见为主,存在合而不议,合议制流于形式的现象;其次,在二审阶段,有些案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或者案件事实过于简单,大量采用合议制过多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成本。 要解决这个矛盾,笔者建议:一是对现行合议制进行改革,精细化专业合议庭,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便于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积累大量的经验,从而提高审理质量,提高公信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二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基层法院设置专门的速裁法庭,筛选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由当事人直接将案件诉至速裁法庭的,如赡养、抚养、劳动争议以及简单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将诉讼的各个环节予以简化,快速定纷止争,达到方便群众促进和谐的目的,发挥一裁终局功能。还可考虑在上诉至中级法院的部分二审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即在合议庭专业化、精细化的基础上,赋予立案庭、调解庭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案件速裁的权能,使速裁机制在中级法院发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三是继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论是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强化调解功能,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尽量减少诉讼代价。 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在简化诉讼程序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廊坊法院在建立全员调解和全程调解方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减少了诉累,方便了群众,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廊坊两级法院在调解工作方面,首创了“廊坊经验”,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标本兼治、案结事了”为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实现了全员调解和全程调解。廊坊两级法院还在在辖区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农村聘请特邀诉讼调解员五千多名;2004年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建调解庭,设专职调解法官,为减少上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再有,廊坊两级法院又有新的为民举措,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先成立了司法服务中心,将功能单一的立案庭进行了资源优化,从全局出发,融合了更多的服务内容。司法服务中心提供的是一站式服务,集合咨询查询、诉讼须知、风险告知、起诉立案、诉前调解、诉讼材料收转、约见法官、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司法救助、收费退费等功能为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院资源的优化配置,即提高工作效率,又方便了群众。 三、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法官素质 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判案件,处理纠纷,实现公平正义。这就决定了法院的工作应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体现在人力资源配置上,应该是处于审判岗位的人力资源配置占整个法院人力资源的多数或绝大多数。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全国许多法院中有大量的非审判人员,法院内部非业务部门的人力资源还有向审判部门配置的较大空间。以笔者所在中院为例,全院共有在编人员226人,而审判业务庭审判员仅有83人,审判人力资源只占全部人力资源的 37%,非审判人员大都在为审判服务的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包括办公室、研究室、人事部门、教育培训处、行政管理处、书记员管理处等单位,占据并消耗了大量资源。且每隔几年就有一批审判精英通过竞聘走向中层领导岗位,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此脱离了审判业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更加削弱了审判力量。造成现有的审判员事务繁忙,而且事无具细,包括取卷、阅卷、联系当事人、送达传票、排期开庭、诉前调解、诉讼引导、较对文书、打印、盖章等等均都需亲力亲为,大部分精力并没有放在审判业务研究、业务水平提升方面。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司法效率低下,法院高端人才匮乏。 笔者认为,改变现状可以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入手。 1、人员分类管理 对人员的专门管理是提升司法管理能力的有效方式。法院中的公职人员与招聘人员及事务可实行分类管理,把在职人员分成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与行政人员,对法官、审判长与书记员进行序列管理。比如对审判人员的管理,首先,应尽量保持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以业务为先,避免频繁轮岗,避免法官一升职就调离审判岗位。优秀的审批人才如轮换到行政管理岗位,也不可避免地要重新熟悉和适应,原有的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就会生疏,这既是审判资源的一种浪费,也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不相符。其次,对审判人员应该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专家讲座,定期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保证审判质量,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法院为防止腐败而建立的轮岗制、交流制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确有衔接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健全监督机制,或者通过在业务庭之间小范围轮岗,保证高端审判人才不流失。 行政人员的专长应该是管理,如无审判资格而轮换到业务部门就成了外行,无用武之地。对于那些非法律专业,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可以从事行政综合事务,为审判人员提供服务。术业有专攻,人尽其才才能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2、法官职业化 据报道,西方法官的年人均结案数远远超出中国法官, 平均每年每个法官几百件,但这并不就意味着他们的法官工作效率多高,而是法官职业化使他们有充足的司法辅助队伍,使法官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目前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已提上法院工作日程。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等各个相互联系的几个方面。 在这一系列制度中,书记员单独系列管理制度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突破口,已率先在各地各级法院试行。廊坊中院2005年成立书记官处,招录5名书记员,人员挂靠在立案庭,2009年率先在全省法院系统正式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同年招录合同制速录员9名,现有书记员11名,他们承担了全部的庭审排期、开庭准备、庭审记录及审委会等各种专业化的记录工作。将书记员集中管理使书记员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提高了书记员的使用效率,改变了以往分散管理时的忙闲不均现象,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学习还提高了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点。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在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法官助理的试点,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助理作了解释,明确了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等十二项职能,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在全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北京海淀法院在全国最早践行法官助理制度,创造了“一四二”、“一三一”审判模式。从试点法院看,法官助理制度的施行可以将审判人员从繁杂的琐事中解放出来,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试行至今,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待解的难题。比较突出的是人员的来源、职责、待遇方面的问题。以廊坊中院为例,现有11名书记员中9名为合同制,薪酬很低,但是由于法院经费紧张,地方财政不扶持,对合同制书记员的工资待遇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即使是正式员工,也因为晋级无门,感觉前途渺茫,直接导致这部分人员不能安心工作,对提高业务水平没有积极性,有其它好的工作机会就跳槽,使书记官队伍很不稳定,原招录的5名书记员迄今已有3人调离或转岗。 推行法官助理队伍建设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有效途径。但也存在问题,就是法官助理由书记官还是初任助理审判员来担任?除了开庭准备、打印、校对资料等琐事外,是否可以承担一些诸如调解、简单案件法庭调查、证据交换及送达等工作?如何确定级别和待遇?如何晋升?只有实实在在将这些问题解决了,法官助理制度才能顺畅运行。 笔者认为,不管是法官助理还是书记官,人才进出通道必须明确,例如可以从法律专业毕业生中招聘书记员,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书记员的等级及晋升标准,再就是进入法院工作的同志,首先应在书记员的岗位上进行锻炼,在他们有多年工作经验且通过司法考试后,择优选聘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可以作为法官队伍的后备力量,进行专业化训练,既可以培养出专业素养、工作经验兼备的审判人才,又能提高书记员、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把法官职业化建设落到实处。 实现了人力资源配置的优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使大家对工作充满热情,就找到了提高人员素质是源动力,再适时组织专项业务培训和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发挥自治意识和主体意识,达到内生与外控的完美结合。 综上所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追求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管理目的所在;只有司法资源得到了科学的配置,内生与外控有机结合的司法管理模式才能有效运行,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不畏困难,坚定信心,努力探索,大胆实践,完善司法制度,秉承司法为民的宗旨,实现公平和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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