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是否该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零容忍”?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祁建军   发布时间:2012-12-10 15:58:33


    2012年11月初,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一辆小轿车为逃避一起车辆刮擦事故,逃逸过程中将人行道上的行人的自行车撞飞并碾压成两截,骑自行车的行人被吓得魂飞魄散,不过他记住了肇事车的车牌号。但肇事车辆如果是套牌,那么寻找到肇事车的难度将增加。

    这辆车的司机为何在发生小事故后仓惶逃逸?很多人认为,自从醉驾入刑后,一些司机肇事后,首先想到的是逃逸以逃避刑罚。

    一个“富二代”醉驾肇事致两人死亡,为了逃避刑罚后逃逸,并找多人顶替其投案自首,不过最终没能逃过警察的法眼,将真正的肇事者抓获归案。

    内蒙古一“80后”司机,醉驾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连撞两车继续逃逸,后跟同车的人闹翻,被警察抓获。

    综上可见,一些司机酒后或者醉驾后,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在交通肇事后,首先选择逃逸。

    所以,为了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包括酒后或者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行为,我们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应零容忍。也就是说,将肇事逃逸列入刑罚惩罚范畴,只要交通肇事逃逸,不论其肇事的后果,都被列为刑事犯罪,然后根据肇事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刑罚。而且,除对人身损害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外,还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后导致的财产损失予以量刑。

     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零容忍,不只是将其列入刑罚惩罚的范畴,还是为了避免利用制造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 羽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