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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欠钱不还 法院保全查封房产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高文清   发布时间:2012-12-10 09:53:37


    【案情】

    2011年9月24日,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杭某向靳某借款14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二分五,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当靳某向杭某索要时,杭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防止杭某转移资产,靳某于近期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同时提供必要的担保。杭某因借钱不还,法院裁定对他所有的一套底商依法予以查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第25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靳某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而且,其申请也获得了法院的准许。但靳某如果在诉前保全后30天内不提起诉讼,批准保全的法院会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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