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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犯罪
作者: 张小秀 发布时间:2012-12-05 10:03:53
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而如今我国高度倡导建立和谐社会,家庭暴力明显成为不和谐的音符,且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暴力的极端表现形式。因此,应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虐待。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与家庭暴力发生联系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可以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员或者是其他人。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的相关罪名基本上涵盖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但对于大量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立法还存在空白。这涉及到广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概念的界定问题。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犯罪特征 (一)家庭暴力犯罪具有隐蔽性且司法救助困难。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是,家庭暴力犯罪是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加之中国“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家庭暴力的行为一般很难发现。且因为行为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 暴力行为。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其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家庭暴力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父母过度打骂子女的行为构成家庭虐待,直接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其次,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也给家庭生活带来阴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间接的心理伤害。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较普遍,许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劳动能力,只能靠成年子女赡养,经济上不独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三)行为人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其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 (四)发作的反复性,形式的多样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在循环中不断升级的规律,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三、引发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内部原因 1、感情出轨——婚外恋。这是目前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相当普遍,以上的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怒。 2、经济问题。在家庭暴力犯罪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经济条件差而又不能正确对待的家庭。经济拮据但又不甘清贫,因而往往因家庭经济问题导致家庭暴力犯罪,如遗弃没有生存能力的老人和小孩,或对对方施暴。 3、缺少理解和信任是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夫妻、兄弟、灿嫂、婆媳之间因琐事互不信任,无端猜疑,结果积怨很深,最终导致严重暴力事件。受害人的懦弱和忍让是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温床。为了孩子、面子、票子和害怕再婚,许多受害人不敢抗争、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纵容”的结果是把对方“哄”进了监狱。 4、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据有关调查表明,的家庭暴力犯罪人是农民和城市无业游民。这些人文化素质低,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简单,甚至把殴打配偶和小孩视为自己的天然权利,有时就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二)外部原因 1、思想根源——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 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1) 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 (2) 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 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 (3) 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 2、法制因素。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此外,我国法律在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丈夫打妻子只是纳入虐待罪的范畴。并且这类案子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会有司法介入;即便是达到了刑事惩罚的程度,妻子慑于“丈夫”的淫威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决不会多管“闲事”。而实践中往往是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多被认为是“家务事不好管”,劝一劝就算了,施暴者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丈夫变本加厉的报复,迫使受害女性忍气吞场,在丈夫的拳脚下苦熬,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持无恐。 3、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如基层调解部门或者由于力量薄弱,或者由于调解员素质不高,调解工作不到位,劝说效果差有的辖区对失业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并且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四、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治 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家庭暴力犯罪的增多,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让家庭远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家庭道德观的重新塑造,大力倡导平等、和睦、健康、文明的家庭观。要重视对人们进行中华传统美德的培养和教育,家庭成员之间应经常沟通,对孩子要正确的关爱、引导和交流。值得一提是家庭在子女的养育实践中承担着主宰角色,如何培养优秀品质的后代,降低子女犯罪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侵害的发生,是全社会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因此家长应注重对子女道德培育。要从小培养他们讲道德,崇尚法制,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习惯,促使其健康心理的形成。 (二)完善立法。我国现行刑法以及新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另外,对于家庭冷暴力问题,我国目前还处于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有必要加大立法力度,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三)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法制观念。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鉴于农村地区是家庭暴力犯罪高发区,许多人尚不了解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施暴者及受害人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司法机关不会处理。因此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力度,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注重普法的实际效果,保证普法的时间,让广大农民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推动社区、妇联等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救助,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某个部门无法解决,只有各个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解决,才有可能得到改善。作为社区的居委会,是接触民众的第一前线,如果能够多关心有需要的家庭,在社区提供普法宣传,定期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救助活动,给予发生暴力家庭以生活上、法律上的帮助,那社会、家庭将会更加和谐。现在,妇联已经开展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救助活动,在固定地点与法律工作者合作,长期给予社会大众关于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帮助,这种做法给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个接受法律帮助的渠道,有利于受害人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得到法律解答和帮助,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不过,如果能过将这种救助推广到社区,通过与居委会的合作,开展定期、定点的法律解答,会使更多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方便的法律帮助,也使更多的受害人第一时间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懂得如何去防范家庭暴力行为,懂得如何仍能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以期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制止暴力再度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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