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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作者:张小秀 涂汛   发布时间:2012-12-03 11:01:09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业也日趋繁荣。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频繁发生,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成为纠纷的焦点之一。而我国现行法律,甚至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都相对滞后,都在网络财产保护方面显露出巨大空白。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以保护具有个人的虚拟财产,已成为我国在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虚拟财产”,又可简称“网财”,是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一般是指网民或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汇总的账号以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资源的总称。虽然名为虚拟的“财产”或“物”,但二者是否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和“物”还有待论证,但基于习惯和论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就以“虚拟财产”、“虚拟物”称呼。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空间而存在。

    网络中的这些ID、金币、银两等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网财”。如果将这些虚拟的财物进行分类,可以将虚拟财产分为两种:一是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ID、免费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二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支付费用而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物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以及游戏角色ID等。由于网络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许多新的“网财”不断涌现;同时,现有的这些网络财产也因受网民青睐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和价值衡量方式。为了论述方便,笔者对本文的论述,如没有特别说明,一般仅指狭义的“网财”。

    对虚拟财产的认识始终要面对虚拟和现实的两个基础平台,而随着视角的变化,这两个平台上所承载的结论并不是固定的,而需要我们从虚拟财产那些基本的法律特征出发,了解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更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虚拟性。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最本质的特征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离开了网络空间它只是一堆毫无意义的数据资料。

    二是价值性。游戏玩家投入大量时间 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练级和做任务不断提升虚拟角色的等级并获得相应的装备和游戏币 网络游戏参与者通过劳动和金钱投入 苦心经营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其价值以及重要性绝不亚于现实中的真实财产

    三是交易空间的特定化。事实上,虚拟财产虽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其价值性,但虚拟财产的整个交易过程必须在网络世界中完成。虽然人们的支付方式和过程在现实中进行,但虚拟物品的交易和移转占有只有依赖与虚拟的世界才能进行。虚拟空间的特定化促使交易行为的特定化。

    四是预先设定性和一定程度的可再现性。虚拟财产预先存在于游戏软件开发者设定的程序之中,随着游戏的进行和深入,就会被人们获取。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形的“物”一旦被毁就无法重现;但在虚拟的世界中,财物丢失后,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恢复原状,再现丢失前的情形。

    二、虚拟财产的发展现状

    (一)面临的问题

    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给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各类迫在眉睫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第三者欺诈、盗窃、抢劫虚拟财产引发的玩家与第三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网络游戏中盗取游戏账号和虚拟物品的现象也日益增多。此外,利益驱动也引发了大量的欺诈行为。主要体现在虚拟财产交易过程中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不履行交付虚拟财产的义务。现实中甚至还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玩家交出游戏账号密码的抢劫行为。这些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己严重破坏了玩家的利益及网络游戏的规则。在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下,用户查找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并且难以取证。所以一旦虚拟财产被盗后,玩家往往要求运营商协助提供证据,或直接将运营商诉诸法院。目前该种类型纠纷较多。

    第二,因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丢失游戏数据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运营商停止提供游戏服务的原因很多,如代理权到期,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或恶意终止运营。在现实中,人们不可能要求一款网络游戏永久的存在下去,随着一款网络游戏在线用户的减少,运营商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也会终止某款游戏的运营。上述情况都会使得虚拟财产失去其所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也会引发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对于游戏中丢失游戏数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因虚拟财产有关数据属性的更改影响了虚拟财产价值;因虚拟财产数据的丢失使得玩家的虚拟财产化为乌有。这些都可能引发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第三,因使用外挂而被封号引发的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外挂程序是一种作弊行为,给运营商造成了损失,破坏了游戏规则。在玩家使用外挂时,运营商可以在发现其账户异常后直接把账户封掉,而与之相关的虚拟财产也完全被查封,这也往往容易引起纠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运营商因判断失误而误封玩家的账户,引发纠纷。

    (二)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2000 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笼统规定。2004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2000年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目前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只在司法实践中依靠法官的智慧来解决。

    为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进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为我国网络游戏产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和司法意义。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持。尽管目前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无论是在技术层面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广大网民的虚拟财产权和相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1、出台司法解释 在没有进行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正式立法之前,为了弥补法律空白,确保网络产业的健康成长可以先出台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确立虚拟财产法律上的地位,明确虚拟财产属于公民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设立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标准,如取得虚拟财产所花费的时间与劳动投入的大小、虚拟物品在游戏中和现实中的交易价格以及虚拟物品在游戏中的地位和作用等。2、制定网络单行法。 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相关纠纷进行规范。在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这一章应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确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而哪些是一般的民事侵权。

    (二)加强游戏公司的安全保障责任。

    一方面.应该加强游戏审查工作。目前,游戏出版需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上市。审查的范围不应局限于游戏本身的内容是否健康,还应审查游戏程序是否存在明显漏洞,还应该重点审查游戏公司是否存在可能侵害游戏者利益的行为,以及是否有逃避相关责任的行为。对于不具备保护能力和保护措施的游戏,坚决不允许上市。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游戏公司的数据保护责任。网络游戏管理法规有必要规定游戏公司对游戏者的各项数据负有保护责任,并在发生盗窃、被骗情形时,按有关部门游戏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这样做,从技术上讲并非难事,只要游戏公司愿意付出成本并认真对待即可解决。

   

   

   参考文献:

   1、李祖全.论“虚拟财产”[J].时代法学,2005(2).

   2、刘惠荣、尚志龙.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论坛.2005

   3、施凤芹.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J].河北法学.2006(3)

   4、刘炼.论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民法保护[J].法学论坛.2007(8)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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