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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施工受伤致残 雇主房东连带担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22 14:41:21


     本网讯(通讯员 简顺民 晏胜民)   雇员易中民在施工时,被工地上高处坠落物砸伤右上肢致残,事发后,雇主、房东互相推卸责任,伤者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531元。11月22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易中民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879元,由被告袁细平承担70%,即32815.30元;由被告肖强承担30%,即14063.70元。且二被告间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肖强为自己在上高县城酒厂旁边建造一幢四层楼房,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的价格包工不包料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袁细平承建。被告袁细平以每天80元工价雇请原告做泥工。2011年11月17日下午,原告为房屋粉刷外墙时,被工地上高处坠落物砸伤右上肢。被告袁细平当即将原告送往上高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971.79元。2011年12月21日,原告在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取内固定费用)限制在6000元。为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细平雇请原告易中民为被告肖强建造房屋,原告易中民与被告袁细平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对原告在劳务中自己受到的伤害,被告袁细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被高处坠落物砸伤,无法预料,没有过错,故原告受伤自己没有责任。被告肖强将自己的楼房发包给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袁细平承建,有选任过错,对原告受伤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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