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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签赔偿协议 丈夫反悔起诉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09 16:47:27
本网讯(通讯员 杨小芳 贺茵)
妻子代丈夫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丈夫以非本人意思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赔偿。11月7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该工伤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1日,张生运经介绍到新隆煤矿上班。6月22日,张生运在工作时不慎被撞伤左膝盖,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张生运的此次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由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因伤情未愈,张生运工伤赔偿的相关后续事宜均由其妻子贺萍代为办理。为获得赔偿,贺萍多次到新隆煤矿与负责人进行磋商。2011年12月3日,贺萍与新隆煤矿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由新隆煤矿一次性支付张生运伤残补偿费12000元,另付张生运家属车旅费500元;张生运收到煤矿方给付的伤残补偿金后,本工伤事故即告终结,张生运不得再向煤矿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赔偿。当日,煤矿方按协议约定给付了贺某12500元。 2012年2月9日,张生运以工伤赔偿协议非本人签署亦非本人意愿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煤矿按工伤赔偿相关规定另行赔偿。被依法驳回后,张生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妻子贺萍与新隆煤矿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重新核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生运作为被告的职工,因工受伤,新隆煤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张生运工伤赔偿相关事宜一直由其妻子贺萍代为处理,并且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签订协议时,贺萍虽然没有相关代理手续,但基于张生运妻子的特殊身份,贺萍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新隆煤矿与贺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张生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及存在胁迫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综上,贺萍与新隆煤矿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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